来源 :证监会2023-04-25
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军、王亚平: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浙江和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变更募集资金具体使用用途的情形。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军、董事会秘书王亚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郭军、王亚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