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基建报2024-03-03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茳、肖佐楠、黄涛、张海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茳、肖佐楠、黄涛、张海滨:
经查,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芯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收入确认不审慎
2022年末,公司在部分货物未送达至指定地点时即确认收入,相关货物实际于2023年1月初送达,公司收入确认不审慎。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郑茳、总经理肖佐楠、财务总监张海滨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
二、2023年半年报信息在第三方平台披露时间早于指定媒体披露时间
2023年8月24日15点56分,公司2023年半年报在非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第三方媒体公开,但公司迟至当日19点47分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致使公司2023年半年报在第三方平台披露时间早于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媒体的发布时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郑茳、总经理肖佐楠、董事会秘书黄涛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