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9-18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国永、聂树刚、刘俊鹏、陈晓娟:
你公司在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章节及季度报告“股东信息”章节中,未披露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及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一致行动人。你公司在2024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要求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刘国永作为董事长、聂树刚作为总经理、刘俊鹏和陈晓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国永、聂树刚、刘俊鹏、陈晓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单位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