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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特材(688186)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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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特材股东徐辉收警示函 违背承诺减持且未先信披

http://www.chaguwang.cn  2021-09-07  广大特材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09-07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7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1号)显示,经查,徐辉在减持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688186.SH)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徐辉作为广大特材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4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广大特材23.9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徐辉未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且违背了徐辉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徐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徐辉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天眼查APP显示,广大特材是一家钢制锻件制造商,集特钢冶炼、快速锻造、机械加工和产品研发为一体。其主要产品包括饼类锻件、异性锻件、风电轴、工磨具钢、工程钢等,并提供相应的产品技术支持。徐辉为第三大股东,持股3.86%。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徐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辉:

  经查,你在减持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特材)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作为广大特材持股5%以上股东,2021年4月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广大特材239,1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你未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且违背了你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做出的承诺。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减持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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