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关于对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2023年2月27日,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华特”,688141.SH))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083.62万元。2023年4月25日,杰华特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716万元。公司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浙江证监局判定,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ZHOU XUN WEI、总经理黄必亮、财务总监谢立恒和董事会秘书马问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杰华特及董事长ZHOU XUN WEI、总经理黄必亮、财务总监谢立恒和董事会秘书马问问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杰华特2022年年报显示,ZHOU XUN WEI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任公司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黄必亮I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任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谢立恒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3月14日任财务总监;马问问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任董事会秘书。
ZHOU XUN WEI,美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本科及硕士毕业于浙江大学,博士毕业于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师从美国工程院院士Dr.Fred C. Lee教授。1999年9月至2001年7月,任美国莫特拉半导体公司(Volterra Semiconductor)系统工程师;2001年7月至2007年6月,任美国凌特公司(Linear Technology)高级设计工程师;2007年6月至2012年4月,任美国Helix Micro工程副总裁;2012年5月至2020年12月,任协能科技董事长、总经理;2013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现兼任协能科技董事长。
黄必亮,中国澳门居民,博士研究生学历,本科及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博士毕业于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师从美国工程院院士Dr. Fred C. Lee教授。2001年4月至2013年6月,任美国凌特公司(Linear Technology)设计工程师、研发中心经理;2013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2016年10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ZHOU XUN WEI及黄必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据北京商报报道,ZHOU XUN WEI中文名称为周逊伟。
据杰华特上市公告书,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808.00万股,发行价格为38.26元/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金田、杨波。
公司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22214.0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05468.49万元。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拟募集资金157094.73万元,用于高性能电源管理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模拟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汽车电子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先进半导体工艺平台开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发行费用总额为16745.59万元,其中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获得保荐及承销费用13332.84万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定期报告;
(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ZHOU XUN WEI、黄必亮、谢立恒、马问问:
2023年2月27日,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华特或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6,083.62万元。2023年4月25日,杰华特披露《2022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3,716万元。公司业绩快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ZHOU XUN WEI、总经理黄必亮、财务总监谢立恒和董事会秘书马问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