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言财经 1月30日消息,福昕软件1月29日发布公告称,福昕软件就公司与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事项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公司为原告;涉案的金额:赔偿款人民币 35,000,000 元以及律师费、公证取证费、复印费等诉讼成本人民币 336,566 元,合计人民币 35,336,566 元。
2019年底,福昕软件发现在金山办公官网 www.wps.cn、金山词霸官网 http://www.iciba.com 及第三方下载站上面发布的权属为被告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的 35 个金山词霸软件(版本号为:2016.3.3.0333、2016.3.3.0347、2016.3.3.0360、2016.3.3.0368、2016.1.3.4、2016.1.3.5、2016.1.3.6、2016.2.1.3、 2016.2.1.6 、 2016.2.2.0033 、 2016.2.2.0045 、 2016.2.3.0066 、 2016.2.3.0069 、 2016.2.4.0093 、 2016.2.5.0119 、 2016.2.5.0120 、 2016.2.6.0132 、 2016.2.7.0163 、 2016.2.7.0165 、 2016.2.8.0195 、 2016.3.0.0213 、 2016.3.0.0215 、 2016.3.0.0219 、 2016.3.1.0248 、 2016.3.1.0255 、 2016.3.2.0294 、 2016.3.3.0306 、 2016.3.3.0316 、2016.3.3.0318、2016.3.3.0349、2016.3.3.0352、2019.10.14.001、企业版 6.6.0.0417、企业版 6.7.0.0315、企业版 6.8.0.0702)使用了原告的 PDF 技术,为被告实现了此软件“导出 PDF 文档格式”的功能。原告随即进行公证取证,并对被告发布的金山词霸软件中的“导出 PDF 文档格式”功能的技术与原告的软件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被告直接、完整的对原告基于 PDF 引擎而开发的福昕 PDF 生成开发包软件进行了剽窃使用。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福昕 PDF 引擎”是原告的核心技术,研发过程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付出了极大的成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福昕 PDF 引擎”及“福昕 PDF 生成开发包”软件系原告独立研发并拥有完全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被告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的侵权行为。
以下为公告全文:
证券代码:688095 证券简称:福昕软件公告编号:2022-002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赔偿款人民币 35,000,000 元以及律师费、公证取证费、复印费等诉讼成本人民币 336,566 元,合计人民币 35,336,56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请获得赔偿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基本情况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昕软件”或“公司”)就公司与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办公”)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事项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福州法院送达的《民事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闽 01 民初 183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1862878C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 89 号福州软件园 G 区 5 号楼法定代表人:熊雨前
被告: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7665983J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 33 号院 5 号楼 5 层 001 号法定代表人:邹涛
(二)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发布的含有原告软件技术的版本号为“2016.3.3.0333、2016.3.3.0347、2016.3.3.0360、2016.3.3.0368、2016.1.3.4、2016.1.3.5、2016.1.3.6、2016.2.1.3、2016.2.1.6、2016.2.2.0033、2016.2.2.0045、2016.2.3.0066、2016.2.3.0069、 2016.2.4.0093 、 2016.2.5.0119 、 2016.2.5.0120 、 2016.2.6.0132 、 2016.2.7.0163 、 2016.2.7.0165 、 2016.2.8.0195 、 2016.3.0.0213 、 2016.3.0.0215 、 2016.3.0.0219 、 2016.3.1.0248 、 2016.3.1.0255 、 2016.3.2.0294 、 2016.3.3.0306 、 2016.3.3.0316 、 2016.3.3.0318、2016.3.3.0349、2016.3.3.0352、2019.10.14.001、企业版 6.6.0.0417、企业版 6.7.0.0315、企业版 6.8.0.0702”的 35 个桌面端金山词霸产品立即停止使用;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进行道歉的媒介由原告指定;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35,000,000);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公证取证费、复印费等诉讼成本人民
币叁拾叁万陆仟伍佰陆拾陆元(336,566);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1 年在福州成立,其前身为福州福昕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国内注册,立足国内辐射全球的民营企业,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唯一业务就是 PDF 文档技术及产品的开发和市场推广。经过十几年持续不断、大量的研发资源投入,和研发团队持续不懈的努力,福昕软件拥有了一整套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 PDF 核心技术(也称福昕 PDF 引擎),据此原告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唯一和美国 Adobe 公司一样拥有完善、完整的 PDF 文档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福昕 PDF 引擎”是福昕 PDF 技术中最核心的技术,基于该引擎可以开发出对 PDF 文档进行生成等各种处理的 PDF 产品。“福昕 PDF 引擎”及基于福昕 PDF 引擎开发的产品因为对 PDF 文档标准支持完整、完善,代码体积小、运行效率高等优于其他厂家的 PDF 技术和产品的特点,迅速在全球市场获得认可,并被国外微软、谷歌、亚马逊,国内外交部、东软、中软等大机构广泛使用。
2019年底,原告发现,在金山办公官网 www.wps.cn、金山词霸官网 http://www.iciba.com 及第三方下载站上面发布的权属为被告北京金山办公软件有限公司的 35 个金山词霸软件(版本号为:2016.3.3.0333、2016.3.3.0347、2016.3.3.0360、2016.3.3.0368、2016.1.3.4、2016.1.3.5、2016.1.3.6、2016.2.1.3、 2016.2.1.6 、 2016.2.2.0033 、 2016.2.2.0045 、 2016.2.3.0066 、 2016.2.3.0069 、 2016.2.4.0093 、 2016.2.5.0119 、 2016.2.5.0120 、 2016.2.6.0132 、 2016.2.7.0163 、 2016.2.7.0165 、 2016.2.8.0195 、 2016.3.0.0213 、 2016.3.0.0215 、 2016.3.0.0219 、 2016.3.1.0248 、 2016.3.1.0255 、 2016.3.2.0294 、 2016.3.3.0306 、 2016.3.3.0316 、2016.3.3.0318、2016.3.3.0349、2016.3.3.0352、2019.10.14.001、企业版 6.6.0.0417、企业版 6.7.0.0315、企业版 6.8.0.0702)使用了原告的 PDF 技术,为被告实现了此软件“导出 PDF 文档格式”的功能。原告随即进行公证取证,并对被告发布的金山词霸软件中的“导出 PDF 文档格式”功能的技术与原告的软件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被告直接、完整的对原告基于 PDF 引擎而开发的福昕 PDF 生成开发包软件进行了剽窃使用。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福昕 PDF 引擎”是原告的核心技术,研发过程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付出了极大的成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福昕 PDF 引擎”及“福昕 PDF 生成开发包”软件系原告独立研发并拥有完全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被告的做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的侵权行为。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原告现向福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赔偿原告损失。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请获得赔偿的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的正当举措,本次诉讼请求判令金山办公向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 35,000,000 元及向公司支付律师费、公证取证费、复印费等诉讼成本人民币 336,566 元,合计人民币 35,336,566 元。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同时,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