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5日,上海金融法院宣布受理了一例紫晶存储(维权)688086投资者提起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分析认为,此案备受关注原因有三:
一.该案系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
从2019年7月首批上市25家公司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到现在不到三年时间,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数量已突破400家。而紫晶存储是首家因信息披露违规,被投资者索赔的科创板上市公司。
二.该案系处罚前置程序取消后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首案。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个新司法解释,叫《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虚假陈述新规定》),替代了此前施行近20年的《虚假陈述旧规定》。
《虚假陈述新规定》与《旧规定》相比,最大的变化是取消起诉的前置程序要求。
2003年《旧规定》要求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需要证明虚假陈述行为人已经被行政处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的有罪刑事判决为前提。
而依据《虚假陈述新规定》,投资者只要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法院就应当受理。
紫晶存储,于2020年2月26日在科创板上市。2022年2月12日,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目前,紫晶存储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未受到行政处罚。
2022年3月14日,紫晶存储发布《关于公司自查涉及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自认公司及子公司存在以银行定期存单对外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形,共涉及16笔违规担保,涉案金额合计约3.73亿元。
投资者以立案告知书、违规担保自查公告等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获得受理。
本案成为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首例未依据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裁判文书提起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三.该案系涉科创板特定案件,归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紫晶存储,公司全称是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广东梅县。按照虚假陈述责任案件的一般管辖规则,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提起索赔,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会城市中院管辖。
而紫晶存储证券欺诈纠纷案并没有按照常规的地域因素来考虑管辖法院,该案之所以由上海金融法院来管辖,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本案是集中管辖案件,而非传统的地域管辖。
两个时间段投资者有机会参与紫晶存储股票索赔案
针对紫晶存储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哪些投资者有希望获赔呢?
针对紫晶存储已经承认的违规质押担保事项,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凡在2021年3月5日至2022年2月11日期间买入紫晶存储股票688086,且在2022年2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者。(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紫晶存储维权入口)
符合本时段范围内的投资者,现在索赔时机已成熟,可以起诉了。
除了已经披露的银行存单质押担保一事之外,紫晶存储是否还存在其他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目前还不得而知,尚需等待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
而早在去年4月3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对紫晶存储2020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是:(一)紫晶存储未提供有关预付款项及委托研发交易商业理由的充分资料和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就上述预付款项、委托研发费用及营业成本的商业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截止2020年12月底,紫晶存储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68427.68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6485.98万元,其中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8323.19万元,大部分已逾期。因紫晶存储未提供充分资料和信息,会计师无法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的充分性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倘若证监会最终查实,导致紫晶存储2020年年报被出具保留意见的相关事项也存在虚假陈述的话,那么,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前买入紫晶存储股票688086,且在2021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者也有希望参加索赔(待证监会调查结束后,可索赔范围可能会做适当调整或明确)。
本时段范围内的投资者,律师建议可以先参与索赔登记。待证监会调查结论出来后,再决定是否正式提起诉讼。
(本文由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十多年来,她先后代理投资者向近百家违规上市公司提起了证券民事索赔诉讼,成功帮几千名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