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1-03
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世生、吴娅鸿: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安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2022年上半年存在部分设备未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研发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核算不准确的问题。二是公司存在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且未登记、用印管理不规范、付款审批不规范等公司治理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凌世生、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吴娅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凌世生、吴娅鸿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