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8-30
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励寅、潘旻、沈晓枫:
经查,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38592E,以下简称华依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4-004),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1500万元到22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550万元到1150万元。
2024年2月24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暨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920.05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144.29万元。
2024年4月25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预计2023年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1600.94万元、扣非后归母净利润-2183.20万元。
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业绩数据与《2023年度业绩快报更正公告》一致。
华依科技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依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励寅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励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潘旻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潘旻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沈晓枫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晓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