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12-21
〔2021〕215号
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问题:
1.2021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你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披露半年度报告,将专网通信业务中代为采购的相关原材料作为存货核算,且未计提跌价准备。经重新研究相关合同条款后,你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披露了修订后的半年度报告,对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原计入存货的原材料调整到其他应收款科目,同时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减值准备458.79万元。
2.与专网通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揭示不充分。一是对重庆诚源胜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支付金额披露不准确。截至2021年6月30日,你公司已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和电汇支付方式向重庆诚源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855.84万元,而披露金额为3,173.16万元,与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二是专网通信业务产品实际用途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在专网通信业务中仅提供加工服务,且对最终下游客户以及产品用途不知情,你公司披露采购物资主要应用于智慧环保与智慧城市领域,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三是大额预付款的原因披露不准确。2021年一季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中约90%的款项用于专网通信业务,付款金额较多与供应商要求有关,你公司披露大额预付款的原因是缺芯背景下提前锁定货源,披露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四是未充分披露采购货物所有权受限以及合同条款存在法律争议的相关风险,未及时披露专网通信业务进展过程中的重大风险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