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下午,光峰科技在深圳召开媒体见面会,并发布公告显示,“老冤家”台达电子又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了三起专利侵权诉讼,涉案标的4803万元。
与涉诉公告一起的还有光峰科技的反诉公告,光峰科技在12月17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台达电子恶意诉讼,并索赔1000万元。
光峰科技认为,在2019年-2021年之间,台达电子对光峰科技及其子公司以及经销商累积起诉了12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的案件,认为台达电子在(1)数案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被告仍然在多个法院起诉原告及原告经销商;(2)被告明知其专利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该专利向原告提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3)且多起案件起诉之后又主动撤回起诉,对原告商誉造成不良影响并试图影响原告正常生产经营。
并重点给出了对方恶意诉讼的三点理由:
(1)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判决公司不侵权的情况下,台达电子后续的起诉应该尽到审慎的义务,然而台达电子仍然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多起诉讼。
(2)台达电子在明知其诸多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以损害原告利益以及为台达公司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诉讼目的,其滥诉的行为对作为上市公司的原告商誉造成不良影响。
(3)台达公司多次提起高额索赔的诉讼时均起诉了原告的经销商,导致原告的经销商长期处于不安状态,继而影响了原告及其经销商的顺利合作。
伴随光峰科技媒体见面会和公告之后的,几乎所有媒体都将焦点集中在光峰科技指责台达电子的恶意诉讼上,这一点截至今天中午的百度搜索“光峰台达”就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媒体从昨天下午一直到今天几乎一边倒的报道,不得不说光峰科技的PR还是和他们的IP一样,还是很666的。
但是“万树丛中一点红”,唯一一篇稍显中性的文章“台达与光峰专利之争未有定论”,看似中立,实则是从台达电子角度披露了一些案件背后更多的信息,值得公众更加了解双方之间的诉讼情况。
来源:百度
这篇文章中披露了几点值得关注,实际上也是上述光峰科技质疑的地方:
1.台达电子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8月,台达电子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光峰科技及销售商海驰公司涉嫌侵犯台达电子的ZL201110041436.1号“散热总成及具该散热总成的投影装置”发明专利。
2.台达电子在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0月,台达电子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台达电子3项专利:除上述上海的ZL201110041436.1外,还包括ZL201610387831.8号“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和ZL201410249663.7“光源模块与色轮的制作方法”。
3.关于光峰科技提到的专利权属纠纷
光峰科技于2019年11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台达电子的31.8号专利提起权属纠纷诉讼,在即将开庭前光峰科技申请撤诉,台达电子于2021年1月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允许光峰公司撤诉的(2019)粤03民初4309号民事裁定书。
4.关于63.7号专利的无效及诉讼情况
台达电子于2020年10月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确认维持63.7号专利有效的决定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光峰科技提出的台达电子所持有的63.7号专利的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光峰科技于2020年12月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决定仍维持台达公司专利权有效,光峰科技于2021年9月再上诉至最高院,目前最高院审理中。
目前不能保证上述来源的真实性,但是从侧面反映了,实际上在光峰科技公告的背后,应该是有更多信息存在的。按此文章来看,今年下半年,台达电子接连在上海和成都对光峰科技继续发起诉讼,应该是上一次双方在光峰科技科创板上市时诉讼的后续案件。
在双方的上一次交锋中,台达电子先发起进攻,2019年7月,在光峰科技刚刚成功登陆科创板之后就提出三件专利的侵权诉讼,索赔4800万。三件专利中,包括上述有权属纠纷的31.8号专利,其余两件专利光峰科技通过无效宣告的方式成功无效。但是,光峰科技对台达电子的63.7号专利和ZL201010624724.5号“光源系统及包含该光学系统的投影装置”的发明专利,并未无效成功,台达电子的这两项专利权利要求全部维持有效。
另一方面,光峰科技对台达电子也发出了反击,先是在台达电子起诉的同一天就对涉诉专利提出无效,然后用10件专利反诉台达电子,索赔5600万,不久之后,又提出15起诉讼,索赔8000万。其中包括了光峰科技“屡战屡胜”的几件核心专利:ZL200880107739.5“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彩照明装置”和ZL200810065225.X“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这两件专利历史上历经多次无效请求依然维持有效,专利质量很高,台达电子最终也只是无效掉了其中一件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
直到上个月,光峰科技最新的一件专利被无效的结果出来,结果是无效掉了一部分权利要求,其余依然有效,但是由于无效请求人是一个自然人,并不清楚背后是否是台达电子。
可以看出,在这场对攻战中,双方互有攻守。都有对对方的专利开展无效,都有取得进展,但是都有无效不掉的专利。
尤其是,此次在成都起诉的三件专利中,光峰科技实际上已经对其中的两件进行过多次无效(其中只有一次最终公开了决定,其余应该是撤回了),但最终结果并不理想。另外一件是新加入的作战专利。所以这么来看,双方在无效上,都拿对方没办法,可谓势均力敌。
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双方的纠纷虽然打了两年多,但是从法院角度,还都未进入到“真正”的侵权判定环节。虽然在去年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中,认为光峰科技不侵权,但是原因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对涉及的两件专利宣告无效了。
也就是到底从司法上来看,光峰科技到底侵不侵犯台达电子其余专利,以及台达电子到底侵不侵权光峰科技的专利,现在都不清楚。
所以,这么来看,台达电子在自己两件专利被无效掉,重新补充新专利并继续维权,从操作层面来看似乎并无不妥。
如果说仅在三地提起诉讼就被认为是恶意诉讼,那诺基亚与OPPO在全球九地的诉讼怎么算?美国Illumina在华大智造科创板前后全球12国发起20多起专利诉讼怎么算?
进一步,逐条看一下从光峰科技给出的三点恶意侵权的理由:
“(1)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判决公司不侵权的情况下,台达电子后续的起诉应该尽到审慎的义务,然而台达电子仍然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多起诉讼。”
难道意味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裁定不侵权,就可以当作一本万年“护身符”?以后你都不能起诉我?这是什么道理呢?
而且什么叫“后续起诉应该尽到审慎的义务”?台达电子补充了新的专利起诉,这叫不审慎?
“(2)台达电子在明知其诸多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仍以损害原告利益以及为台达公司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诉讼目的,其滥诉的行为对作为上市公司的原告商誉造成不良影响。”
这个“明知其诸多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是什么意思?台达电子的“明知”,光峰科技是怎么知道的?而且“诉讼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只有法庭裁决才知道的,如果不起诉,怎么才能有后面的法院裁决,上面提到了双方广州的判决因为相关专利被无效在先,虽然做出了不侵权的结果,但是并未触及到双方真实的专利与产品的侵权认定。再者,“仍以损害原告利益”和“为台达公司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诉讼目的”如果扣在一个正常的专利诉讼案件上是不是有点大了,如果这样说,那所有专利权人都抱着自己专利“终老”好了,别出来维权了。
“(3)台达公司多次提起高额索赔的诉讼时均起诉了原告的经销商,导致原告的经销商长期处于不安状态,继而影响了原告及其经销商的顺利合作。”
这个“均起诉原告经销商”也能成为恶意诉讼的要件么?光峰科技是不是起诉台达电子时也一并将其经销商也列为被告了。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么?而且起诉经销商这是常规诉讼手段吧,这都能拿出来当理由?
看完之后只能说,光峰科技的这个公告有点水平。或许更多细节会在诉状里吧,但是这个三点凝练实在是有点语焉不详。
所以说,专利战虽然是商战,商战可以不择手段,但打也要打出尊严和形象,大家打得是专利战,不应该让舆论战反客为主。歌尔声学打敏芯电子已经是前车之鉴,中国企业最好不要前赴后继了。
但是不得不说,这则公告让连我这个IP人又重新温习了一遍什么是专利恶意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