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证网2021-10-09
10月8日晚间,容百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签发的民事判决书,就原告尤米科尔公司(UMICORE)针对公司提起的“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专利侵权诉讼作出判决,容百科技在一审判决中胜诉。
公告显示,2020年9月,尤米科尔公司向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称公司“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落入其编号为ZL201280008003.9号的专利保护范围。对此,浙江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针对已公证的“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进行技术特征鉴定,鉴定结论为“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不存在尤米科尔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含的技术特征。此后,宁波中院也在一审中判定“镍钴锰酸锂S6503”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无法认定容百科技实施了侵权行为,容百科技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容百科技在公告中称,本次判决对于公司镍钴锰酸锂系列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诉讼的应对印证且提升了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自主保护能力与产权管理能力。同时,公司已向尤米科尔公司另行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为由的民事诉讼,已获法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