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2-28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建巍、门芳芳、潘心月: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初,公司新增超大尺寸偏光片贸易销售业务,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上述贸易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将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分别同时调减2,642.34万元、10,924.06万元、15,045.28万元。
公司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张建巍、总经理门芳芳、财务总监潘心月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建巍、门芳芳、潘心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