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材料”),属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合顺”)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特种材料银行授信提供担保金额为4.05亿。截至2022年5月31日,公司已实际为特种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4.05亿;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特别风险提示:被担保人特种材料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和2021年12月13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特种材料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2亿元。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和2022年4月1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所属4家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5亿元,其中为特种材料提供的担保不超过5.5亿元。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2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8)。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2年5月31日,为满足特种材料的日常经营需求,特种材料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合计4.0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均无反担保。特种材料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详细信息见下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纬十路389号
3、法定代表人:傅昌宝
4、注册资本:5,1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技术开发、生产:尼龙6新材料,销售:原材料(己内酰胺)及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担保额度:25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担保额度:2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栽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三)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担保额度:1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融资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期间:使用授信加载额度形成的债务屐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担保额度:5,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江东支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江东支行
担保额度:11,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括主合同所发生的垫款)、利息、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延迟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融资业务的保证期限单独计算,为自具体融资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江东支行
担保额度:1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基于特种材料日常经营需要所进行的担保,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经营状况良好,通过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有利于增强其资金运用的灵活性,控制资金成本,有利于日常业务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4.0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9.47%,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