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11-24
李德志、李海明、龚倩莹:
经查,我局发现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3062388G,以下简称四方新材)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6月25日,四方新材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0元对价购买重庆庆谊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谊辉)82%股权的议案。2022年12月28日,四方新材对庆谊辉完成交割审计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管理。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间,四方新材在未将庆谊辉纳入合并报表管理的情况下,分八次向庆谊辉提供财务资助本金共计1.29亿元。上述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未提交四方新材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四方新材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董事会秘书李海明、财务总监龚倩莹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李德志、李海明、龚倩莹于2023年12月8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重庆证监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