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交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杨航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经查明,2022年10月27日,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特”,605116.SH)披露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时任监事杨航配偶刘林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股数24,400股,买入金额551,694.20元;累计卖出股数24,400股,卖出金额572,831.50元,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20,368.84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奥锐特时任监事杨航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全数上交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杨航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杨航于2022年5月至今担任奥锐特监事。
官网显示,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8年,专注于复杂原料药、制剂的研发生产销售以及寡核苷酸药物的CRO/CDMO,是一家持续创新的国际化制药企业。公司注册于浙江台州,运营中心在上海,在美国、欧洲、南美以及国内扬州、天津和杭州设有子公司。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投资者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4.10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3〕0014号
关于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杨航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杨航,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2年10月27日,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时任监事杨航配偶刘林女士于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10月10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多次买卖公司股票,累计买入股数24,400股,买入金额551,694.20元;累计卖出股数24,400股,卖出金额572,831.50元,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20,368.84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杨航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全数上交公司。
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杨航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