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同壁财经2024-08-21
明新旭腾(605068)8月22日发布公告,近日,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明新梅诺卡(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梅诺卡”)及其全资子公司明新旭腾(江苏)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腾研究院”)、江苏休伦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休伦新材”)收到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1、徐 05 环罚决[2024]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休伦新材进行检查发现危废库内危险废物与一般工业固废混放,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休伦新材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 元整),并按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
2、徐 05 环罚决[2024]2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梅诺卡检查时发现,公司年产 800 万平方米全水性定岛超纤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的辊涂生产线,已建成投产,但未完成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未完成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要求,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江苏梅诺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肆仟元整(¥254,000 元整),并按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
3、徐 05 环罚决[2024]2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旭腾研究院进行核查发现,公司污水暂存池抽水泵损坏,导致污水外溢泄露,未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措施,对外溢废水进行收集处置,导致部分废水渗入土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旭腾研究院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 元整)。
上述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要求江苏梅诺卡、旭腾研究院、休伦新材积极配合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整改,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罚款。
上述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及子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管理,进一步增强环保合规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资料显示,明新旭腾(605068)主营业务为汽车内饰新材料研发、清洁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