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证券网2021-11-15
*ST中新11月15日早间公告,截至11月15日,*ST中新尚未收到法院裁定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投资意向书可能触发终止条款。
回溯此前公告,2021年10月7日,*ST中新与意向重整投资人浙江海运集团签署《重整投资意向书》,根据约定:意向书自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终止:①上市公司未能于2021年11月15日前依法进入正式重整程序,或有明确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无法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整计划执行;②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最终未选定浙江海运集团为正式重整投资人;③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重整计划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者未能获得人民法院裁定批准;④本次交易未能于2021年11月15日前获得浙江海运集团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浙江省国资委、浙江省人民政府等)审批通过;⑤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意向书。
截至11月15日,*ST中新尚未收到法院裁定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重整投资意向书可能触发终止条款。经自查,*ST中新目前生产经营仍然处于停产状态,退市风险警示尚未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