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搜狐财经2021-10-08
2021年10月7日,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中新,603996)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关于*ST中新解决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2780号)。
本次问询函,涉及*ST中新的各项问题,例如预重整事项、退市风险、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多方面的问题。*ST中新目前仍处于停产状态,公司2021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仅12万元左右。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1)目前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2)结合近年来停产等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说明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3)充分提示公司重整能否被受理的风险,重整能否顺利解决公司问题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面临的破产清算风险。
目前,投资者也在等待*ST中新的回复。
另外,投资者比较关心的是因*ST中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否进行索赔?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团队提醒,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证监部门以虚假陈述为由对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后,受损的投资者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索赔诉讼。
因2020年6月4日,*ST中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2021年6月28日,*ST中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但截至2021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中,*ST中新暂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目前,中新科技已经被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根据处罚告知书的内容,暂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买入*ST中新(603996),且在2020年6月5日(含当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有望获得赔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ST中新被证监会正式处罚后,自行起诉或委托律师进行索赔,如若委托可在小程序“俞强律师”上进行相关咨询,但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021 年 9 月 30 日,意向重整投资人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向*ST中新发出《关于支持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函》;2021 年 10 月 7 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ST中新与浙江海运集团签署《重整投资意向书》。
另,公告表明《重整投资意向书》仅表明浙江海运集团在公司重整事项满足相关条件后有参与对公司进行投资的意向,投资与否以最终的决策审批结果为准,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具体投资事宜以最终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