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商报2023-08-27
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的监管愈发规范。近期,沪深交易所就上述问题答投资者问,对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等形式分配股份如何适用相关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其中提到,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力科技(603917)成为上述答投资者问发布后,首家宣布实控人离婚的公司。合力科技最新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开曙与邬金华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其中特别提到,公司实控人将和股东邬金华将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共用大股东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减持额度。
合力科技实控人樊开曙离婚
合力科技最新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樊开曙的通知,获悉樊开曙与邬金华经友好协商,已办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权分割事宜作出相关安排。
公告显示,根据樊开曙与邬金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樊开曙拟将其持有的合力科技股份702.63万股分割至邬金华名下。本次权益变动后,樊开曙持有公司股份902.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76%);邬金华持有公司股份702.6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4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樊开曙、施元直等7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41.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34%)。
合力科技表示,本次股权分割完成后,公司7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邬金华将持续共同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承诺要求。
具体来看,合力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良才、樊开曙等人和股东邬金华将合并计算大股东身份,共用大股东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减持额度,并履行大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以邬金华持股数量与公司7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数量为基础,按照上年末各自持股比例分配下一年度的上述减持份额。此外,邬金华和樊开曙自愿承诺在未来18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针对公司相关问题,北京商报记者致电合力科技董秘办公室进行采访,不过对方电话未有人接听。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之时,往往不会约定“绑定”减持额度。今年以来,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分割股份的案例增多,经北京商报记者梳理,今年上半年A股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案例不断,有三六零、彤程新材、卓胜微等多股披露了相关公告。
诸如,三六零实控人周鸿祎在离婚后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4.47亿股股份分割至前妻胡欢名下。卓胜微实控人之一TANGZHUANG(唐壮)更是在离婚后将其所持八成股份转让给了女方。
沪深交易所详解如何适用相关规定
在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分割股份引起争论之际,7月28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近日,沪深交易所双双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统称《细则》)相关问题进行解答,详细说明如何适用《细则》的规定。
沪深交易所提到,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合并计算判断大股东身份,合并适用《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五条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
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分别履行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预披露义务等。董监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均应当遵守《细则》第十二条的限制性规定。
此外,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卢鼎亮表示,基于目前市场以及监管的关注,未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的配偶即使在离婚之后,依然要共同遵守减持规定,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通过离婚减持将不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