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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技(603897)内幕信息消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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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技实控人泄密 好友夫妇内幕交易共被罚没378万

http://www.chaguwang.cn  2022-12-19  长城科技内幕信息

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12-19

  12月19日讯证监会湖南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2篇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2022〕10号),当事人沈剑华、邱星星因内幕交易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科技”,603897.SH)股票而被湖南证监局处罚。

  2021年8月27日,长城科技发布《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告《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营业收入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大增,业绩存在大幅变动;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资不超过1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全部用于4.5万吨新能源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圈项目、电感线圈生产线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长城科技讨论投资“4.5万吨新能源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项目”和“电感线圈生产线建设项目”,并于7月构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可行性;2021年7月15日,长城科技顾某祥、顾某韡与中信证券金某、徐某在杭州探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可行性。

  2021年7月21日至8月25日,长城科技与中信证券共同继续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长城科技顾某祥、顾某韡、财务总监兼董秘陆某明、证券事务代表喻某、中信证券金某、徐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宁某峰、杨某庆、陈某均参与了项目的商洽、推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编制了公司前次募投项目鉴证报告。2021年8月25日,中信证券金某、徐某到长城科技杭州办公室与长城科技顾某祥、顾某韡、陆某明、喻某开会讨论发行预案内容定稿。

  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会后当天向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上传相关公告文件。2021年8月27日,公司发布《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证监会判定,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未公开前是《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7月15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8月27日。长城科技实际控制人顾某祥、董事长顾某韡共同动议、筹划并实施该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此外,2021年7月13日至8月26日,长城科技完成并表决披露了2021年半年度合并报表;2021年8月27日,长城科技发布《2021年半年度报告》。

  证监会判定,长城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业绩大幅变动信息后股价涨幅明显,是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临时报告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是《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7月23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8月27日。长城科技实际控制人顾某祥、董事长顾某韡通过听取财务总监兼董秘陆某明汇报得知该信息,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沈剑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顾某祥相识多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沈剑华及配偶邱星星于2021年8月7日与顾某祥在长城科技杭州办公室见面。

  沈剑华本人中信证券证券账户开立于2007年5月8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沈剑华使用本人手机于2021年8月9日-8月18日买入17000股,合计65.551万元,卖出3800股,卖出金额15.39万元,净买入13200股,净买入金额50.16万元,截至2021年8月30日已全部卖出,获利75096.4元。

  邱星星本人中信证券账户开立于2009年8月11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邱星星使用本人手机于2021年8月9日-8月26日合计买入14.50万股,合计563.93万元,截至2021年9月14日已全部卖出,盈利160.15万元。

  湖南证监局认为,沈剑华、邱星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所述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沈剑华没收违法所得75096.40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邱星星没收违法所得160.15万元,并处160.15万元罚款,合计罚没377.81万元。

  长城科技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林祥、沈宝珠夫妇。

  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披露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显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89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44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7.66元,共计募集资金7.88亿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5870.12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7.29亿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扣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2555.95万元(不含税)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7.03亿元。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本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方式,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网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634.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6.34亿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016.04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6.24亿元,已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发行登记费和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255.04亿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21亿元。

  公司同日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亿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4.5万吨新能源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9号(沈剑华)

  当事人:沈剑华,男,1965年8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沈剑华内幕交易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3897,以下简称长城科技或公司)股票案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沈剑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沈剑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年8月27日,长城科技发布《2021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26.7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79.66%,业绩存在大幅变动;发布公告《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资不超过1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全部用于4.5万吨新能源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圈项目、电感线圈生产线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信息公告前属内幕信息,其形成与公开过程如下:

  (一)长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长城科技开始讨论投资“4.5万吨新能源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项目”和“电感线圈生产线建设项目”。

  2021年7月,长城科技构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并尝试联系不同券商进行探讨。

  2021年7月15日,长城科技顾某祥、顾某韡与中信证券金某、徐某在杭州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D座16楼杭州弘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科技杭州办公室)开会,探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可行性。

  2021年7月21日,中信证券金某、徐某到长城科技杭州办公室向长城科技顾某祥、顾某韡提交中信证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建议书。

  2021年7月27日,中信证券金某、徐某到长城科技杭州办公室与长城科技顾某祥、顾某韡、财务总监兼董秘陆某明、证券事务代表喻某等开会,商议非公开发行方式、时间等详细内容。

  2021年8月2日,长城科技顾某祥、顾某韡、财务总监兼董秘陆某明、证券事务代表喻某、中信证券金某、徐某等建立微信群,沟通定增相关事项。

  2021年8月10日,中信证券金某、徐某、俞某、李某超进驻长城科技开展现场工作,配合公司制定发行预案相关文件,初步拟定发行方式、时间、募投项目等。

  2021年8月11日,长城科技联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投项目鉴证报告。

  2021年8月1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宁某峰、杨某庆、陈某进驻长城科技开展现场工作,编制前次募投项目鉴证报告。

  2021年8月25日,中信证券金某、徐某到长城科技杭州办公室与长城科技顾某祥、顾某韡、陆某明、喻某开会讨论发行预案内容定稿。

  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会后当天向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上传相关公告文件。

  2021年8月27日,公司发布《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未公开前是《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7月15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8月27日。长城科技实际控制人顾某祥、董事长顾某韡共同动议、筹划并实施该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长城科技2021年半年度业绩大幅变动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1年7月13日,长城科技财务部完成各公司2021年半年度财务单体报表编制,向税务机关进行网上申报。

  2021年7月23日,公司财务部完成2021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初稿编制,财务总监兼董秘陆某明向顾某祥和顾某韡做了口头汇报。

  2021年8月21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发出召开会议通知,拟对公司半年报议案进行表决。

  2021年8月26日,长城科技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半年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会后当天上传相关公告文件,履行披露程序。

  2021年8月27日,长城科技发布《2021年半年度报告》。

  长城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业绩大幅变动信息后股价涨幅明显,是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临时报告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是《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7月23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8月27日。长城科技实际控制人顾某祥、董事长顾某韡通过听取财务总监兼董秘陆某明汇报得知该信息,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沈剑华内幕交易长城科技情况

  (一)沈剑华与内幕消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沈剑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顾某祥相识多年。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沈剑华及配偶邱某星于2021年8月7日与顾某祥在长城科技杭州办公室见面。

  (二)沈剑华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沈剑华本人中信证券证券账户开立于2007年5月8日,资金账户6XXXX980,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52XXXX430和一个深圳股东户账户010XXXX457。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沈剑华使用本人手机(号码139XXXXXX18)交易长城科技股票。

  (三)沈剑华交易资金来源

  “沈剑华”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账户(62220812XXXXXXXX879)。8月4日沈剑华通过赎回基金存入三方存管账户182,119.74元,8月9日转入沈剑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200,000元。8月14日通过赎回基金存入三方存管账户157,542.42元,8月16日转入沈剑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150,000元。

  (四)沈剑华敏感期交易长城科技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沈剑华使用本人手机(号码139XXXXXX18)于2021年8月9日-8月18日买入17,000股,合计655,510元,卖出3,800股,卖出金额153,900元,净买入13,200股,净买入金额501,610元,截至2021年8月30日已全部卖出,获利75,096.4元。

  (五)沈剑华敏感期交易长城科技特征

  一是资金变化、交易时点、联络接触时点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敏感期内,沈剑华与内幕消息知情人顾某祥见面后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8月9日),突击转入本人证券账户200,000元,当日买入长城科技股票9300股;8月10日提交赎回基金申请,资金到账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全仓买入长城科技股票。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发展及联络接触过程高度吻合。二是买卖行为较平常交易习惯存在明显异常。“沈剑华”证券账户2019年3月仅有3笔买卖长城科技股票记录,单笔买入金额最大为127,466.35元。2021年2月初开始少量交易长城科技,单笔买入金额最大为58,782.55元,持仓时间不超过5天。8月9日突击转入资金,亏损卖出其他股票,买入“长城科技”股票355,054.55元,金额明显放大,该账户内幕信息公开前持有长城科技市值占比高达100%,交易存在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交易意愿强烈。

  以上事实,有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账户信息、证券账户交易信息、交易终端信息、长城科技公告、微信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配合调查情况

  调查期间,沈剑华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的行为。

  我局认为,沈剑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所述内幕交易。

  当事人沈剑华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全家遵纪守法,能诚恳配合我局调查工作。长城科技作为本地成长起来的上市公司,全镇居民都很了解,公司发展势头良好,股价一直上涨。沈剑华及其配偶邱某星与内幕消息知情人顾某祥在敏感期见面是为了咨询一起正在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并非打听内幕信息。一家人常常会谈到包括长城科技等在内的股票投资情况,因谈到长城科技与比某迪合作,认为行情可观,所以决定购买。

  经复核,我局认为沈剑华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全家遵纪守法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配合调查情况已在处罚幅度上予以充分考量。沈剑华了解并看好本镇上市公司,其与内幕消息知情人见面沟通其他事项,强调一家人常常会基于市场传闻谈到包括长城科技等在内的股票投资情况等理由,均无法有效阻却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见面获知内幕信息的认定及其交易异常性。

  综上,沈剑华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在沈剑华未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证明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的情况下,我局将其涉案行为认定为内幕交易,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剑华没收违法所得75,096.40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年12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号(邱星星)

  当事人:邱星星,女,1965年9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湖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邱星星内幕交易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3897,以下简称长城科技或公司)股票案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邱星星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邱星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年8月27日,长城科技发布《2021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26.7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79.66%,业绩存在大幅变动;发布公告《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募资不超过15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将全部用于4.5万吨新能源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圈项目、电感线圈生产线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信息公告前属内幕信息,其形成与公开过程如下:

  (一)长城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长城科技开始讨论投资“4.5万吨新能源汽车电机用扁平电磁线项目”和“电感线圈生产线建设项目”。

  2021年7月,长城科技构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并尝试联系不同券商进行探讨。

  2021年7月15日,长城科技顾某祥、顾某韡与中信证券金某、徐某在杭州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D座16楼杭州弘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科技杭州办公室)开会,探讨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可行性。

  2021年7月21日,中信证券金某、徐某到长城科技杭州办公室向长城科技顾某祥、顾某韡提交中信证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建议书。

  2021年7月27日,中信证券金某、徐某到长城科技杭州办公室与长城科技顾某祥、顾某韡、财务总监兼董秘陆某明、证券事务代表喻某等开会,商议非公开发行方式、时间等详细内容。

  2021年8月2日,长城科技顾某祥、顾某韡、财务总监兼董秘陆某明、证券事务代表喻某、中信证券金某、徐某等建立微信群,沟通定增相关事项。

  2021年8月10日,中信证券金某、徐某、俞某、李某超进驻长城科技开展现场工作,配合公司制定发行预案相关文件,初步拟定发行方式、时间、募投项目等。

  2021年8月11日,长城科技联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投项目鉴证报告。

  2021年8月17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宁某峰、杨某庆、陈某进驻长城科技开展现场工作,编制前次募投项目鉴证报告。

  2021年8月25日,中信证券金某、徐某到长城科技杭州办公室与长城科技顾某祥、顾某韡、陆某明、喻某开会讨论发行预案内容定稿。

  2021年8月26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会后当天向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上传相关公告文件。

  2021年8月27日,公司发布《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的重大事件,该信息未公开前是《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7月15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8月27日。长城科技实际控制人顾某祥、董事长顾某韡共同动议、筹划并实施该事项,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长城科技2021年半年度业绩大幅变动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1年7月13日,长城科技财务部完成各公司2021年半年度财务单体报表编制,向税务机关进行网上申报。

  2021年7月23日,公司财务部完成2021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初稿编制,财务总监兼董秘陆某明向顾某祥和顾某韡做了口头汇报。

  2021年8月21日,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发出召开会议通知,拟对公司半年报议案进行表决。

  2021年8月26日,长城科技召开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半年报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会后当天上传相关公告文件,履行披露程序。

  2021年8月27日,长城科技发布《2021年半年度报告》。

  长城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业绩大幅变动信息后股价涨幅明显,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临时报告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是《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1年7月23日形成,公开于2021年8月27日。长城科技实际控制人顾某祥、董事长顾某韡通过听取财务总监兼董秘陆某明汇报得知该信息,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邱星星内幕交易长城科技情况

  (一)邱星星与内幕消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邱星星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顾某祥相识多年,联系较为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邱星星及配偶沈某华于2021年8月7日与顾某祥在长城科技杭州办公室见面。

  (二)邱星星涉案证券账户情况

  邱星星本人中信证券账户开立于2009年8月11日,资金号为6XXXX93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22XXXX379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3XXXX79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邱星星使用本人手机(号码139XXXXXX13)交易长城科技股票。

  (三)邱星星交易资金来源

  “邱星星”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账户62220812XXXXXXXX903。资金主要为自有资金和控制的湖州XXXX服装有限公司。2021年8月9日突击转入银行账户资金5,550,000元,于当日及其后2日,从银行账户转入证券账户5,495,000元。

  (四)邱星星敏感期交易长城科技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邱星星使用本人手机(号码139XXXXXX13)于2021年8月9日-8月26日合计买入144,977股,合计5,639,265.8元,截至2021年9月14日已全部卖出,盈利1,601,490.93元。

  (五)邱星星敏感期交易长城科技特征

  一是资金变化、交易时点、联络接触时点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敏感期内,邱星星与内幕消息知情人顾某祥见面,并于此后第一个交易日主动从华力XXXX有限公司收回出借款,并连同自有资金资金于当日一起转入本人证券账户。转入资金当日突击买入92,000股长城科技股票、次日买入44,677股、第三日买入5000股,此后直至内幕信息公开前均持续单向买入,内幕信息公开后以卖出为主,至2021年9月14日全部卖出。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发展及联络接触过程高度吻合。二是买卖行为较平常交易习惯存在明显异常。“邱星星”证券账户自2021年6月17日开始少量买卖长城科技股票,但8月9日起买入金额突然明显放大,交易存在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交易意愿强烈。

  以上事实,有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账户信息、证券账户交易信息、交易终端信息、长城科技公告、微信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配合调查情况

  调查期间,邱星星有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违法事实、提供相关材料的行为。

  我局认为,邱星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所述内幕交易。

  当事人邱星星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全家遵纪守法,能诚恳配合我局调查工作。长城科技作为本地成长起来的上市公司,全镇居民都很了解,公司发展势头良好,股价一直上涨。邱星星及其配偶沈某华与内幕消息知情人顾某祥在敏感期见面是为了咨询一起正在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并非打听内幕信息,见面时点刚好有资金,所以决定购买。一家人常常会谈到包括长城科技等在内的股票投资情况,因谈到长城科技与比某迪合作,认为行情可观,所以决定购买。

  经复核,我局认为邱星星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全家遵纪守法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配合调查情况已在处罚幅度上予以充分考量。邱星星了解并看好本镇上市公司,其与内幕消息知情人见面沟通其他事项,且手头刚好有资金购买长城科技股票,强调一家人常常会基于市场传闻谈到包括长城科技等在内的股票投资情况等理由,均无法有效阻却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见面获知内幕信息的认定及其交易异常性。

  综上,邱星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在邱星星未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证明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的情况下,我局将其涉案行为认定为内幕交易,并无不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邱星星没收违法所得1,601,490.93元,并处1,601,490.93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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