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1-30
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2023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三、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载明“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5,338.6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9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54.8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10.59万元,主要是报告期内,作为新的业务拓展,锂电设备业务研发投入较大,子公司研发人员、项目人员薪酬及厂房费用摊销等固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加”。实际上,你公司当期锂电项目研发费用比去年同期仅增加78.8万元;其他传统项目的研发费用比去年同期减少523.8万元。你公司将当期业绩下降归因为研发投入增加,虽系工作人员过失所致,但研发投入关涉投资者预期,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2023年11月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上述差错予以更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