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智通财经2024-01-24
天永智能(603895.SH)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天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荣俊林、吕爱华、王海红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2023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半年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三、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载明“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35,338.6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3.9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54.8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10.59万元,主要是报告期内,作为新的业务拓展,锂电设备业务研发投入较大,子公司研发人员、项目人员薪酬及厂房费用摊销等固定成本比上年同期增加",实际上,你公司当期锂电项目研发费用比去年同期仅增加78.8万元;其他传统项目的研发费用比去年同期减少523.8万元。你公司将当期业绩下降归因为研发投入增加,虽系工作人员过失所致,但研发投入关涉投资者预期,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2023年11月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上述差错予以更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荣俊林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吕爱华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系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王海红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相关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