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连锁药店网2021-10-14
10月12日下午,滨湖区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开庭审理一起,“老百姓”互相“掐架”的案件。
被告:无锡市向荣商贸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
两家公司一个在无锡,另一个在长沙,怎么会“掐架”起来?事情就出在“老百姓大药房”这个名称上。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创立首家“老百姓大药房”,现拥有门店6500家,曾获得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中国连锁百强企业、湖南省百强企业等称号,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注册的“老百姓”“老百姓大药房”系列商标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被认定为湖南省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被告无锡市向荣商贸有限公司老百姓大药房则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为药品、医疗器械零售,在无锡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
法官杨洋介绍
无锡这个老百姓大药房被告上了法庭,原告理由是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原告是“老百姓大药房”的注册商标权人,其发现在无锡有一家药房也叫“老百姓大药房”,原告作为商标权人,并且是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认定无锡这家药房的经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且将“老百姓大药房”放在自己的名称中作为字号注册,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20年VS18年
原告、被告都使用“老百姓大药房”多年,谁具有优先权,是否构成侵权是争议的焦点。
这起案件在滨湖区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的旁听下开庭,原被告双方庭上展开了“论战”。
原告代理人认为
被告在药品零售行业使用“老百姓”标识,与原告所拥有的“老百姓”系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被告方辩护人认为
虽然原告在2001年便开始使用“老百姓大药房”标识,但企业的商标注册时间是在2005年,而被告方是在2003年便成立使用“老百姓大药房”字号,这要早于原告的商标注册时间。当时原告还没有知名度,在无锡本地也没有开设关联企业,也就不存在“蹭热度”的说法,加上“老百姓”属于通用名称,显著性较低,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官杨洋介绍
当一家企业进行工商登记时,就自然取得了字号权,接着用字号进行商标注册,就会获得商标权。该案中,无锡的老百姓大药房拥有字号权,但是并未注册商标,所以不具有商标权。
被告抗辩说有“在先使用”,这要遵循双优先原则:
1.首先是优先于他人的商标申请日期,如在他人的商标申请前就已在使用了;
2.第二个优先是先于他人使用,如原告在商标注册前已在使用了,但被告对该商标的使用还要在之前,这样就能构成“在先使用”。
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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