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大河财立方2024-04-29
4月29日,永悦科技(603879.SH)开盘一字跌停。截至中午收盘,封单依然达21万手。
当日早间,永悦科技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涉嫌重大合同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法事实,永悦科技及董事长,总经理,时任董秘、财务总监收到证监会合计2520万元巨额罚单。证监会拟对实控人、董事长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同日公告,永悦科技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翔因涉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4]4号)中提到,经查,永悦科技涉嫌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等违法事实。
2023年8月27日,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永悦智能与平舆县交通运输局旗下企业平舆畅达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3亿元。同时,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销售合同》生效条件。
2023年9月14日,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终止一切合作。直至合同解除,《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
但永悦科技在2023年8月28日发布的《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中,仅披露了2023年8月27日签订的《销售合同》,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此后,该事件引起媒体关注。但永悦科技于2023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中称,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非意向合同,但仍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该《销售合同》涉及总金额为3亿元,占永悦科技2022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8.94%。
江苏证监局认为,永悦科技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
董事长陈翔作为永悦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全程主导无人机相关合同的签署,其对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刻意隐瞒,导致公司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永悦科技还涉嫌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等问题。
综合多项违法事实:证监会对永悦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对总经理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陈翔作为永悦科技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其主导,策划、指挥、实施了公司全部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法律法规,拟对陈翔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