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2-04-21
4月21日,鼎胜新材(维权)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1年12月3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新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周贤海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2 号、证监立案字0102021003号),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 号),经查明,鼎胜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
鼎胜新材未按照规定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 2020 年 3 月 1 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
据了解,鼎胜新材成立于1997年,主营业务为铝板带箔的研发,是全球最大的铝箔生产商。电池铝箔龙头。公司旗下有5个生产基地,产品涵盖锂电池铝箔、空调箔、涂炭箔、食品药品包装铝箔、普板带箔等,具备年产100万吨铝箔生产能力。空调箔、单零箔以及双零箔是公司营收的主要来源。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宝明律师提出,目前暂定鼎胜新材索赔条件为: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且在2021年12月24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鼎胜新材维权入口)
维权股民需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营业部章的交易对账单;
3、加盖营业部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