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 市监 处字 〔 2023 〕 055 号
当事人: 李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130123MA0DQCXC1C
住所(住址): 正定县华安西路小商品市场1层B区112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辉
联系地址: 河北省新乐市邯邰镇赤堠村
202 3 年 10 月 24 日, 石家庄曙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携带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来我单位投诉,称正定县小商品市场内亮辉家电批发(李辉) 经营的飞科系列产品,涉嫌侵犯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当 日, 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由车站市场监管所承办, 我局执法人员 对位于正定县 华安西路小商品市场1层B区1123号李辉 的 门店 进 行 现场检查 , 发现 该 店货架上放有四台型号为 FS361的 飞科牌电动剃须刀, 经 石家庄曙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现场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批飞科牌电动剃须刀侵犯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 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飞科牌电动剃须刀进行了扣押。2023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2023年10月26日,对当事人再次进行了询问。
当事人从拼多多网店购进六 台型号为 FS361的 飞科牌电动剃须刀,单价为 36元/台,总金额216元。 于2023年08月开始在 正定县华安西路小商品市场1层B区1123号门店 经营。至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涉案产品当事人自用一台,销售一台,销售价格为50元。 2023年10月24日,经 石家庄曙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批飞科牌电动剃须刀侵犯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一份 ,证明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并查扣涉案产品的情况。
2. 询问笔录两份 ,证明 当事 人采购和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
3. 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 商标所有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投诉书、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单位营业执照、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书各一份,证明 商标所有人和被授权人主体资格,及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侵犯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查询结果一份,证明 商标为“FLYCO飞科”的申请人名称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
6. 送达回证,证明 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7. 执法人员 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 、当事人销售凭证等相关书证。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
202 3 年 10 月 28 日, 执法人员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侵犯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飞科牌电动剃须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商标注册权:(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 规定 , 属于侵犯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局认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以下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之规定 , 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初次购进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低,违法行为轻微。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裁量幅度:较轻 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4.其他情形 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 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 万元的,可以处 七万五千元 以下 的 罚款。 ”的规定,应责令 当事人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可以 处 7.5 万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 当事人销售侵犯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飞科牌电动剃须刀,其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的规定,现责令 当事人 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 户名:正定县非税收入中心 开户行: 河北银行正定支行
账号:01631300000 141 ) 缴纳罚款 。 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正定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也 可在 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内依法 直接 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定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 年 11 月 0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