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网2023-06-19
瑞斯康达日前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6号)。因年报虚假记载公司被罚200万元,时任创始股东、董事、总经理李月杰等相关负责人也均被处罚。
据证监会调查查明,从2018年起,瑞斯康达全资子公司北京深蓝迅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深蓝迅通”)开展的专网通信是没有业务实质的虚假自循环业务,直接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2019-2020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涉嫌虚增2019年营收3.5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2.8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378.67万元,虚增收入占公司当年披露营收的13.2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82%;涉嫌虚增2020年营收2.81亿元,虚增营业成本2.2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5345.29万元,虚增收入占当年披露营收的14.41%,虚增利润占当年披露利润的37.31%。
由于瑞斯康达2019年报、2020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
此外,时任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总经理李月杰,时任瑞斯康达创始股东、副董事长、董事、深蓝迅通董事长朱春城,时任瑞斯康达创始股东、总经理高磊,时任瑞斯康达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曙立,时任瑞斯康达副总经理邵万喜,时任瑞斯康达创始股东、董事任建宏和王剑铭,时任瑞斯康达创始股东、监事会主席冯雪松等人作为信息披露违法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也违反了相关规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对瑞斯康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200万元;对李月杰、朱春城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100万元;对高磊、邵万喜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80万元;对王曙立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对任建宏、王剑铭、冯雪松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