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7日,新日股份发布公告称,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股份”或“公司”)因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存在合同纠纷,于近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3】苏02民初53号),该案件已经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2月4日,新日股份发布公告称,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纠纷,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近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3】苏02民初53号),该案件已经立案受理。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自行负担成本召回剩余的及未交付的锂电池,并支付对应赔偿款合计341,531,180元;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支付批量性质量问题赔偿金24,25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赔偿各项损失暂估金额120,000,000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2,475,706元由被告南都电源承担。涉案金额暂计488,256,886元。
2月7日,储电领先企业南都电源收盘市值为209亿元(当日收涨7.15%),新日股份收盘市值为40亿元(当日收涨0.67%)。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19.580, 0.13, 0.67%)公告编号:2023-006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股份”或“公司”)因与浙江南都电源(24.140, 1.61, 7.15%)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存在合同纠纷,于近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2023年2月2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3】苏02民初53号),该案件已经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
现就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进行补充说明如下:
本次诉讼尚未进行审理,后期案情进展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因电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集中在B端客户,根据公司业务部门的反馈,客户受到了市场端的一些投诉并产生了损失赔偿。预计本次诉讼对公司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公司已与B端客户初步达成共识,待取得最终判决结果之后,将与B端客户签署协议,按照实际收到的赔偿金额支付给客户。预计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7日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暂计488,256,88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涉及的电池为以前年度B端客户采购车辆所用锂电池,对应车型均为特殊定制。本次诉讼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采取的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零部件供应。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股份(19.580, 0.13, 0.67%)”或“公司”)与浙江南都电源(24.140, 1.61, 7.15%)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电源”)存在合同纠纷,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近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3】苏02民初53号),该案件已经立案受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崇舜,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保义,公司董事长
(二)管辖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事实及请求情况
(一)案件事实
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锂电池,双方就相关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书》、《Narada磷酸铁锂电池(两轮车电池组系列)产品规格书》亦分别约定了批量性质量问题的判定标准、对应赔偿责任等事项。
交易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被告陆续向原告及原告客户交付的部分锂电池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原告就质量问题处理、违约损失赔偿等事项与被告开展沟通协商,但被告迟迟未能给出有效解决方案,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自行负担成本召回剩余的及未交付的锂电池,并支付对应赔偿款合计341,531,18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支付批量性质量问题赔偿金24,25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南都电源赔偿各项损失暂估金额120,000,000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2,475,706元由被告南都电源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于2023年2月2日获立案受理,尚未进行审理,对公司2023年度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