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网财经2021-12-23
今日威龙葡萄酒发布公告称,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珍海先生持有的公司21,542,414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6.47%)被分为14笔于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16日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被司法拍卖。黄珠以成交价人民币36405852元(大写叁仟陆佰肆拾万伍仟捌佰伍拾贰元整)的价格拍得4,309,595股(占比1.30%),许小萍以成交价人民币11368598元(大写壹仟壹佰叁拾陆万捌仟伍佰玖拾捌元整)的价格拍得1,390,192股(占比0.42%),王安荣以成交价人民币64731484元(大写陆仟肆佰柒拾叁万壹仟肆佰捌拾肆元整)的价格拍得7,165,039股(占比2.15%),张寿春以成交价人民币34668128元(大写叁仟肆佰陆拾陆万捌仟壹佰贰拾捌元整)的价格拍得4,220,622股(占比1.27%),冯淑怡以成交价人民币27817314元(大写贰仟柒佰捌拾壹万柒仟叁佰壹拾肆元整)的价格拍得3,080,675股(占比0.93%),浙江海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成交价人民币11651399元(大写壹仟壹佰陆拾伍万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整)的价格拍得1,376,291股(占比0.41%)。
同日,威龙股份还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6执259号之三、(2021)鲁06执29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王珍海、范崇玲、山东威龙集团公司、龙口市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天水盛龙果园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19)鲁06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市支行15350101040018881账户的存款300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黄城支行37050166688100000290-1账户的存款300万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黄城支行37001666881050149857-1账户的存款300万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241603071361账户的存款300万元;
五、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14630154500000045账户的存款300万元;
六、冻结被执行人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1606021419200098249账户的存款300万元。
数据显示,威龙股份第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8963万元,同比下降5.9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20万元,同比上升116%。2021年前三季度,威龙股份营业总收入为3.3亿,同比上升26.2%,低于行业平均总营收增速(39.6%);归母净利润为299.2万,同比上升101.8%,高于行业平均归母净利润增速(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