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2-11-30
11月30日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长处〔2022〕052022000374号)。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蒲松北路一店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物品,罚款1万元。
2022年6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已过保质期的“芝士味素烧玉米”。经初步调查,举报情况属实。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2年7月15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1月14日,当事人由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统一配货“芝士味素烧玉米”(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保质期180天,到2022年6月22日)1箱,重量2.5kg。商品到货后由当事人员工摆放在货架上以散装称重方式对外销售,售价为55元/kg。2022年1月27日,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售出该批次商品0.1kg,销售金额5.5元。2022年6月28日,当事人售出已超过保质期的该批次商品0.186kg,销售金额10.23元。
另查,2022年7月2日,当事人将该批次剩余未上架销售且已过保质期的2.214kg“芝士味素烧玉米”退回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并于2022年9月18日销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将涉案过期食品及时回收销毁,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罚款:(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过期“芝士味素烧玉米”0.186kg;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来伊份(603777.SH)2022年半年报显示,上海来伊份食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为来伊份的全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