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齐鲁晚报网2024-03-26
在大型连锁超市买到过期产品,想讨个说法却被告知无法验证商品来源。近日,家住临沂市的孟女士称自己就遇到了这种“糟心事”。
“3月20日晚,我在家家悦临沂万象汇店购买了4款商品,其中有两瓶石磨豆浆。”孟女士说,她本想将豆浆留到次日做早餐用,回到家后发现早已过保质期。“拿起豆浆后我发现瓶内液体已变浑浊,并且有大量沉底物。两瓶豆浆包装上都显示生产日期为8月30日,保质期6个月。按时间推算,它们在2024年2月底就已过期。”
“如果没有发现过期,误食了豆浆,都不知道会产生怎样的后果。”孟女士表示,遇到这种事,心情非常糟糕。“我不要求得到什么索赔,只是非常气愤为什么会在正规超市买到过期产品。”
孟女士所购豆浆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30日
22日,记者来到家家悦临沂万象汇店,找到了售卖该豆浆产品的柜台工作人员,向其提供了孟女士所购产品的条形码和销售小票。
“目前无法证明该款产品是由我们超市所售,当事人需亲自到场,由我们验证产品入库信息及出货信息再判断。”该工作人员表示。
孟女士当天的购物小票
随后,记者联系到家家悦临沂万象汇店店长陈女士。“商品一旦离店,有太多因素会影响货源判断,商品是否被掉包?是否是几个月前购买的产品一直保存到现在?这些都是有可能的。”陈女士表示,“除非顾客有全程的购买录像,不然都说不清。”
“全程购买录像我拿不出来,但谁会没事24小时打开手机摄像头记录自己的生活?”对此说法,孟女士表示不理解也不接受。
记者联系到该豆浆生产厂家济南玉成伟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公司只负责产品生产,具体销售、储存、出仓,都由各市区经销商负责。“豆浆产品过期切勿再饮用。”他同时表示,“哪怕没有过期只是临期也不建议食用,食品安全无小事。”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心愿表示,根据孟女士购买的发票以及实物,基本可以推断认定系在商家处购买,除非商家有相反的证据可以证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