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日前发布的《关于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浩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016号)显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纯科技”,603690.SH)股东赵浩被予以监管警示。
经查明,2021年9月16日,至纯科技披露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截至公告日,股东赵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平湖波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湖波威”)合计持有公司1903.42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98%,其中赵浩持有公司1371.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赵浩拟自公告披露的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339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6%。2021年11月9日至12月2日,赵浩累计减持311.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截至12月2日,赵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平湖波威的合计持股比例已达到5%,但赵浩未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而于2021年12月3日至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减持5.6万股,于2022年1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0万股,累计减持25.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2022年1月19日,赵浩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赵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566.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92%。
赵浩作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继续卖出所持股份,超比例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0.08%,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3.4.1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决定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浩予以监管警示。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至纯科技于2017年1月13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蒋渊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080.22万股,持股比例22.23%,赵浩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371.56万股,持股比例4.31%。
年报显示,赵浩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赵浩,1999年至2002年担任美国康宁公司技术市场经理;2002年至2005年,担任美国旭电科技集团全球光器件供应链管理经理;2005年至2015年,担任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至今,担任上海波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公司2021年9月16日发布《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赵浩持有公司股份1371.5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3.19亿股的4.3063%。赵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平湖波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03.4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5.9762%。因支付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税务的资金需求,赵浩自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不超过339万股,即不超过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1.0644%。
公司2022年1月19日发布《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日,本次减持已实施完毕。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赵浩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337.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90%,本次减持完成后,赵浩仍持有公司股份1034.2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473%;赵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平湖波威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66.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172%。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规则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规则第1.4条规定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2条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相关规定规范的其他持股主体,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关于持有期限、转让时间、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规定:本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公开致歉;
(六)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七)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九)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十)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2〕0016号
关于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浩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赵浩,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2021年9月16日,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截至公告日,股东赵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平湖波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湖波威)合计持有公司19,034,225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98%,其中赵浩持有公司13,715,6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赵浩拟自公告披露的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不超过3,39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6%。2021年11月9日至12月2日,赵浩累计减持3,117,0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截至12月2日,赵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平湖波威的合计持股比例已达到5%,但赵浩未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而于2021年12月3日至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减持56,000股,于2022年1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00,000股,累计减持25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2022年1月19日,赵浩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赵浩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5,661,205股,占公司总股本4.92%。
赵浩作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持股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继续卖出所持股份,超比例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0.08%,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1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赵浩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