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经济参考网2022-07-18
因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7月18日,晶华新材及有关责任人被上交所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表示,经查明,2022年3月31日,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新材”或“公司”)披露2020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称,2020年6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晶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晶华”)将5,000万元资金拆借给第三方公司上海浦银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银”),借款金额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32%。上述借款于当日即被转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周晓东。另经查明,周晓东同时担任江苏晶华总经理。2020年6月15日,周晓东将5,000万元借款及5.48万元利息归还至上海浦银,上海浦银于当日归还至江苏晶华。
上交所表示,公司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通过向第三方公司拆借资金,与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周晓东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同时,作为公司时任副董事长(任期2017年4月19日至今),周晓东未能勤勉尽责并督促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对资金占用违规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晓南(任期2017年4月19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尹力(任期2019年8月6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对晶华新材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副董事长周晓东、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晓南、财务总监尹力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