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2-08
〔2024〕1号
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信康”)2021年7月8日、11月16日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后,你企业及一致行动人所持卫信康股份被动稀释了2.19%,11月26日至12月21日起你企业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主动减持卫信康股票,其中11月26日减持0.02%。你企业作为卫信康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告知卫信康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卫信康于2021年12月23日才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企业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