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网2021-10-26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了《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新春”,603667.SH)在2021年9月3日组织机构调研活动时,将未在法定媒体披露且未经验证的业绩推测数据泄露给有关媒体。2021年9月8日,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多处引用相关数据,公司股价持续异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峰、董秘崔翠平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五洲新春及张峰、崔翠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五洲新春于2016年10月25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6月30日,张峰为第一大股东,持股6962.11万股,持股比例23.82%。公司年报显示,张峰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任公司董事长,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最近五年主要任五洲新春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此外,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9月8日,五洲新春开盘报16.25元,收于15.93元,涨1.46%;于9月17日盘中达到今年最高点21.84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峰、崔翠平: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在2021年9月3日组织机构调研活动时,将未在法定媒体披露且未经验证的业绩推测数据泄露给有关媒体。2021年9月8日,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多处引用相关数据,公司股价持续异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峰、董秘崔翠平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张峰、崔翠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发布信息,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