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4-02-02
2024年1月31日,浙江康隆达(维权)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隆达,代码:603665)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明,一、张间芳涉嫌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二、康隆达涉嫌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三、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康隆达、实际控制人张间芳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1年8月1日,康隆达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提示的公告》,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易恒网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浙江易恒铖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子通信设备业务存在部分合同执行异常的情况。2022年10月31日,康隆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2023年10月26日,康隆达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康隆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康隆达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宋一欣律师专栏)
宋一欣律师认为,康隆达案的索赔条件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7月31日买入康隆达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2年8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