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新浪财经2023-11-06
2023年10月26日,康隆达(维权)(603665)公告,收到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处罚事先告知书已构成投资者索赔的初步证据,建议投资者保持关注,如果因虚假陈述造成亏损,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证监会查明,康隆达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康隆达维权入口)
一、张间芳涉嫌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二、康隆达涉嫌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专网通信业务系隋田力方主导的自循环业务,产品未真实销售,无终端运用。
三、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1,371.71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107,356.03万元的1.28%。由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及北京易恒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1,371.71万元。
康隆达2020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其业务实质为受托加工,2022年4月30日康隆达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6,003.46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5.59%。
上述两项合计占上市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6.87%,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侵权司法解释规定,在2021年4月28日到2021年8月2日之间买入康隆达股票,并且在2021年8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