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财经头条2023-10-31
2023年10月26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隆达或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康隆达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专网通信业务系隋田力方主导的自循环业务,产品未真实销售,无终端运用。
2019年5月26日,张某芳、周某、黄某峰等签订《合作备忘录》,就合作收购目标公司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收购资产、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业务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
2021年5月6日,张某芳、周某、黄某峰等签订《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约定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全面终止专网通信业务。
相关风险直至2021年8月2日康隆达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才予以公开披露。
由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及北京易恒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由此导致康隆达2020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拟对康隆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19年5月26日至2021年8月1日期间买入康隆达603665,并且在2021年8月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等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目前尚处于诉讼时效之内,受损投资者仍可主张赔偿。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