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1-08-0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58号
关于对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李林、倪兼明、杨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李林、倪兼明、杨璐:
经查,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时尚)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天创时尚于2017年向关联方United Nude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UN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优人鞋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人鞋业)提供了合计250万美元的三年期有息借款。关联方UN公司及优人鞋业到期未偿还上述借款,天创时尚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借款逾期信息。天创时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天创时尚董事长李林,总经理倪兼明,董事会秘书杨璐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创时尚、李林、倪兼明、杨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8月3日
抄送:会办公厅,上市部,法律部;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