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3-06-08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乐君杰:
经查,2022年2月16日,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缆或公司)披露《关于中标海上风电海缆总包项目的提示性公告》,公司中标“明阳阳江青洲四海上风电场项目220kV、35kV海缆采购及敷设工程”,其中第1包中标金额为6.99亿元,第2包中标金额为6.91亿元,中标总金额为13.90亿元。2022年12月6日,公司与项目开发商就该项目第2包220kV、35kV海缆产品采购事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金额为4.65亿元。中标项目金额发生重大调整后,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直至2022年12月23日,才在《关于原中标的海上风电海缆总包项目调整的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东方电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乐君杰作为东方电缆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东方电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乐君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