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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92个证券账户,操纵汇金通大赚2000万 80后男子被证监会没一罚一

http://www.chaguwang.cn  2023-01-04  汇金通内幕信息

来源 :新浪财经2023-01-04

  近日,中国证监会披露李卫卫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卫卫,男,1986年11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李卫卫操纵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通)股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8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卫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账户控制情况

  根据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资金往来、证券账户交易设备关联、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2017年3月6日至4月24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李卫卫控制“朱军建”等9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汇金通”。

  二、李卫卫操纵“汇金通”的情况

  操纵期间共计34个交易日,账户组有33个交易日参与该股交易,累计买入43,298,547股,买入成交金额2,133,686,514元,累计卖出43,107,047股,卖出成交金额2,152,889,884.79元。操纵期末,账户组持有“汇金通”220,500股。账户组所持余股现已全部卖出。账户组实际盈利合计20,702,846.4元。

  1.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自2017年3月6日开始集中买入该股,于3月22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11,087,961股,占总股本比例达9.5%,占流通股本比例达38%,操纵期间共18个交易日账户组持股超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14.54%,共11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20%,3月31日成交占比达到峰值50%,其中,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4个交易日,峰值达到32.9%;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8个交易日,峰值达到42.02%。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2017年3月6日至3月14日共计7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申买数量的比例为65.95%,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20.42%。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共计24个,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68.32%。其中,反向交易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超过50%的交易日为17个,占比超过90%的交易日为5个,最高比例为98.38%。

  2.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18个,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为2个,最高为11.09%。

  操纵期间,“汇金通”股价呈现急涨急跌形态,3月6日至3月27日,“汇金通”股价持续上涨,阶段涨幅高达69.12%,与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51%)相比偏离67.61%。此后,3月28日至4月24日,“汇金通”股价快速下跌,阶段跌幅高达44.20%,与同期上证综指(下跌4.21%)相比偏离-39.99%。

  综上,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4月24日期间,李卫卫控制“朱军建”等92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汇金通”,并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汇金通”,影响“汇金通”的股票价格。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情况说明、有关合同、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证监会认为,李卫卫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市场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李卫卫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事先告知关于账户组控制的认定与事实不符,李卫卫对于绝大多数账户不具有决策权,主要涉及的账户包括他人出借给配资中介而配资中介指认出借给李卫卫的账户、他人指认李卫卫提供交易指令的账户、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等机构户,主要理由包括仅他人指认不能认定账户控制,提供投资建议、他人“跟仓”行为不等于账户控制,曾用相关账户交易其他股票、交易趋同不能推定账户控制,机构户的资金来源和利益归属与李卫卫无关等等。

  其二,以卖一价左右申买是正常交易行为,且多数案涉账户买入卖出同时存在,案涉交易行为不符合操纵市场交易模式。

  其三,无证据证明主观操纵意图或动机。

  其四,股票价格波动并非完全因当事人的交易行为。

  其五,违法所得应限于李卫卫实际所得。

  综上,李卫卫认为违法行为不成立,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中国证监会认为:

  其一,本案通过资金往来、交易设备关联、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指认、证券账户交易特征等多方面证据,综合认定李卫卫实际控制案涉证券账户关于“汇金通”的交易决策,账户收益归属、配资协议签署主体、机构户相关协议约定等并非判定证券账户控制关系的唯一标准。同时,中国证监会调查获取的询问笔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当事人关于其他人“纯属单方面推卸责任的说辞,不应予以采纳”的说法以及李卫卫“仅提供投资建议,不享有交易决策权”的说法并无相关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其二,案涉交易行为构成市场操纵。一方面,根据涉案期间账户组的成交占比以及申买占比,集中申买期间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占比以及对应的成交占比,涉案期间账户组反向交易占比等交易情况,已足以证明市场操纵行为,本案并非根据当事人所述以“卖一价左右申买”进行判断。另一方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也并非简单的先买后卖,操纵行为人有可能通过反向交易、对倒交易等行为,营造股票交易活跃的假象,以达到吸引其他投资者跟风入场的目的。

  其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主观操纵意图。根据对案涉连续交易、拉抬、反向交易、对倒等客观指标的分析,结合部分询问笔录关于李卫卫交易“汇金通”的相关描述,充分表现了李卫卫要将“汇金通”股价拉抬或维持在高位的主观操纵意图。

  其四,操纵期间“汇金通”股价明显呈现急涨急跌形态,尤其在账户组集中拉抬期间,“汇金通”股价涨幅明显。因股票价格变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所称“汇金通”股价波动并非完全因其交易行为致使,并不影响本案操纵行为的认定。

  其五,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实施市场操纵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违法收益,而非操纵行为人的实际获利,当事人与其他人的利益分配问题,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是确定处罚金额的依据。

  综上,中国证监会对李卫卫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李卫卫违法所得20,702,846.4元,并处以20,702,846.4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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