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消息,证监会对恒顺醋业(600305.SH)、伟明环保(603568.SH)、齐鲁银行(601665.SH)、大金重工(002487.SZ)、东方时尚(603377.SH)、华夏航空(002928.SZ)、崇达技术(002815.SZ)、新中港(605162.SH)、高能环境(603588.SH)等9家企业发出再融资申请反馈意见。
原文如下:
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7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7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9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一、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0亿元,投资于恒顺香醋扩产续建工程项目(二期)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各建设类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建设的必要性。(4)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项目相关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在最新一期业绩下滑的情况下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存货余额较高且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价格变动、同行业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申请人应付账款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报告期内采购政策、业务规模等情况,说明应付账款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内前五大应付账款方基本情况、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2021年前三季度申请人归母净利润同比下滑,请申请人结合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期间费用等情况,定量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净利润下滑的原因,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截至回复日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最近36个月受到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7)项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存在部分房产、土地未能取得权属证书情况。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存在权属瑕疵的房产土地的具体情况及占比,是否属于公司核心经营资产,使用上述房产土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作出处罚的风险,长期未能解决权属瑕疵的主要原因和障碍,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3)未取得土地和房屋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是否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4.77亿元,投资于卢龙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焚烧发电项目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各建设类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建设的必要性。(4)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项目相关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6)2020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当前进展情况,进度是否符合预期。(7)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累计债券余额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内补贴收入确认情况,结合收入确认条件及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情况,说明相关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合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2)说明截至目前尚未纳入国补目录的项目情况,对收入、利润及应收款项的影响,是否对公司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尚未纳入国补目录项目是否符合纳入国补目录的条件,尚未纳入的原因,未来纳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3)分业务类型说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周转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规模较高的合理性;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结合期后回款情况、账龄分布及占比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不同业务下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确认政策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合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项目运营毛利率分别为66.89%、66.17%、63.35%、70.80%,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0.30%、61.99%、54.11%、46.54%。请申请人:(1)说明项目运营业务毛利率较高的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差异较大。(2)结合市场供需情况、竞争情况、售价变动、生产成本等,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各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说明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无形资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分析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并说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截至回复日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关于本次募投项目,按照申请文件,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蛟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蛟河项目)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其他项目为公开招标取得;武平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武平项目)为PPP项目,不涉及政府出资,但涉及政府付费,目前已取得了部分政府审批,其他项目不属于PPP项目;募投项目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部分项目土地为划拨用地。请申请人说明:(1)蛟河项目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武平项目是否已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履行现阶段所需的政府审批程序,未来需履行哪些政府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3)项目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使用划拨用地是否符合规定。(4)项目是否涉及高污染高排放。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请申请人说明《募集说明书》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如否,请按照该条完善《募集说明书》。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10.请申请人说明公司及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是否涉及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三、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者董监高,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关于资金来源。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本金的构成、金额及比例、资本充足率及变化情况,说明资金来源的合规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资金被违规占用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5.关于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实际控制人对申请人控制情况,相关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挪用申请人资金偿还大额负债的风险;(2)申请人与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结合关联企业与申请人的异常交易,说明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输送利益或利润操纵的情形;(3)对照监管部门规定,说明各项业务管理架构、决策程序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已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关于理财业务风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主要理财业务表内核算、表外核算的规模及占比情况,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的金额、期限、产品结构,是否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查,是否存在资金池;(2)报告期内主要理财投资业务的底层资产情况,说明底层资产运行出现重大不利、不及预期的情况及风险;(3)说明资管新规发布后理财业务的核查、产品报备情况,过渡期安排。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7.关于同业业务相关风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各类同业投资的构成、金额、比例及其变动情况、期限结构;投资对手方涉及风险银行的,说明同业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后续收回情况;(2)同业投资中是否存在“非标”产品及其风险状况,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8.关于表外业务相关风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各类表外业务的销售方式、运作模式、收益情况、资产减值情况、杠杆情况、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约定,结合投资标的资产质量及内控情况,说明表外业务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2)报告期内使用表内资产购买表外资产、将表内业务转表外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交易内容、交易对手方,相关业务是否合规,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9.关于不良贷款。2018年至2020年,申请人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64%、1.49%、1.4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类别贷款的划分依据及具体比例,划分为不良类贷款是否充分、完整,逾期90天以上贷款情况,是否均划分为不良贷款,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与贷款的实际情况相符;(2)报告期是否存在重要客户贷款出现债务危机、但仍未将相关贷款划分至不良贷款的情形;(3)报告期公司各类不良贷款率数值及变化趋势是否与同行业、同规模上市银行相近,并说明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差异原因,不良贷款划分是否真实谨慎。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0.请申请人结合未决诉讼进展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1.关于违规经营。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经营是否合规,内控及公司治理是否有效,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替客户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的事项。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2.关于经营风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最近一期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以及对应的贷款分类情况;(2)公司是否对高风险行业进行有效区分,是否存在地区、行业集中风险及应对措施;(3)是否存在其他对公司经营中重大不利影响的经营风险及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风险事项。
13.关于地产客户贷款风险。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最近一期末地产客户贷款余额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该比例是否符合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以及对应的贷款分类情况;(2)公司是否对高风险地产客户进行有效区分,是否存在高风险地产客户集中风险及应对措施;(3)是否存在其他对公司经营中重大不利影响的经营风险及应对措施。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风险事项。
四、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材料,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尚未完全取得。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2)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3)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依据申请人2020年年报,申请人属于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申请人生产涉及到危险废弃物的处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2)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3)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4)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申请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9)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10)募投项目是否需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特种设备相关资质证书以及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2)申请人目前危险废弃物作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申请人是否曾发生危险废弃物安全事件;(4)有关申请人危险废弃物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受到过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报告期赔偿金、违约金及罚款支出金额分别为1.35万元、0.40万元、173.56万元、6.50万元。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并补充说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存在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请申请人就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4)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5)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1亿元,17.9亿用于辽宁阜新彰武西六家子250MW风电场项目、12亿用于大金重工蓬莱基地产线升级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3亿用于大金重工(烟台)风电有限公司叶片生产基地项目、3亿用于大金重工阜新基地技改项目、15.1亿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当前建设进展、具体投资构成和合理性,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包含董事会前投入。(2)请结合前四个募投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金额情况,测算本次募投项目中实际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数额,说明补充流动资金占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是否满足相关要求。(3)结合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申请人历史主营业务未曾涉及风力发电、叶片制造领域,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风电场建设、叶片工厂建设的原因,申请人是否具有风电场建设、叶片工厂建设的人员、技术、资金及管理能力等,是否已经取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全部资质,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5)请结合目前流动资金测算情况、公司货币资金余额及使用安排、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及同行业对比情况,论证本次补流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9.70亿元、16.87亿元、33.25亿元和31.80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上升73.99%、97.08%和57.5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74.59万元、1.76亿元、4.65亿元和4.33亿元,分别较上年同期上升179.93%、164.75%和40.1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行业发展情况、可比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状况、主要客户及变动等情况,量化分析营业收入、净利润大幅增加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2)请结合平价上网政策对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行业投资的影响,国际经济环境、新冠疫情形势及汇率波动对境外销售的影响,钢材价格的影响,说明申请人是否存在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均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最近一年一期末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账龄、应收账款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根据申报材料,截至2021年9月末,申请人预付款项金额为7.08亿元,较2020年末2.58亿元大幅增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预付账款与申请人经营变动趋势情况是否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并结合预付对象、预付内容等说明是否构成资金占用。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五、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157,008.20万元,用于“航培飞机及模拟器综合配置中心建设项目”、“智能驾驶培训系统升级改造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请申请人针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募集资金对应部分的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结合公司现有业务、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效益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及合理性;(4)申请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员、市场基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5)结合现有教员、生源、空域资源、在手订单及业务规模等情况,说明“航培飞机及模拟器综合配置中心建设项目”的商业合理性,投资决策是否谨慎、合理;(6)结合账面货币资金、其他应收款等情况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自2019年7月1日起,申请人将房屋及建筑物折旧年限由“10-20”年变更为“10-40年”,驾驶培训设备及运输设备折旧年限由“5-8年”变更为“5-10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2019年会计估计变更的触发事由、决策过程,变更前后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差异情况及其合理性;(2)量化分析会计估计变更对申请人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最近一年一期收入、利润呈现V型波动趋势。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类别量化分析最近一年一期收入、利润呈现V型波动趋势的原因、合理性,并分别说明各类变动因素的具体影响金额及比例,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2)上述业绩变动因素是否会对公司经营和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提示。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及法定报表披露情况,申请人2020年期间其他应收款波动较大,2020年3月末、6月末、9月末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1,173.25万元、65,164.88万元、59,419.47万元,2020年期末账面价值减少至2050.51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其他应收款明细类别、金额、形成原因及商业背景,其他应收款金额及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2)是否存在拆借资金、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情况;(3)结合对手方经营情况、账龄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回收风险,相关坏账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桐隆汽车、千种幻影是申请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设备供应商,其中千种幻影为申请人关联方,桐隆汽车虽未披露为关联方,但其工商联系方式与发行人及关联方重合。请申请人:(1)说明与千种幻影的具体采购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结合与第三方交易情况说明上述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转移上市公司资产;(2)说明与桐隆汽车的关系及合作背景,具体采购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双方联系方式与发行人及关联方重合情况及具体原因,是否属于潜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结合与第三方交易情况说明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通过供应商及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律师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针对上述设备采购的真实性及披露合规性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及结论。
6.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7.关于是否涉及学科类教育培训问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学科类教育培训业务,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相关政策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发行人报告期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10.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高管是否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现任董事、高管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是否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是否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六、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1.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25亿元,用于引进4架A320系列飞机等3个项目。申请人前次募投项目为2019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7.9亿元,全部用于购买2架A320系列飞机,目前仅使用4.8亿元,尚有3.1亿元结余,且2架A320系列飞机尚未交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新能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结合民航业市场需求受到较大冲击、申请人现有运力等情况补充说明购买飞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过度融资;(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5)前次可转债募集资金尚有3.1亿元结余的原因,结余的3.1亿元后续使用计划,结合前次募集资金出现大额结余情况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决策是否谨慎;(6)前次募投项目中的2架A320系列飞机预计交付时间,结合前次2架A320系列飞机尚未交付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继续引进A320系列飞机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过度融资。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2.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4.申请人最近三年一期末在建工程余额较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最近三年一期末在建工程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最近三年一期末申请人在建工程转固是否及时准确并发表明确意见。
5.申请人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请申请人结合上述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估计变更,2019年变更公司飞机及发动机资产折旧政策,将飞机及发动机折旧年限由15年变更为15-20年。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变更公司飞机及发动机资产折旧年限的原因与合理性,变更后的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2)变更公司飞机及发动机资产折旧年限对申请人财务数据的影响,报告期内的折旧年限和折旧计提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7.申请人子公司华夏教育经营范围包括民用航空维修技术培训、飞行签派员培训、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等,华夏云赋经营范围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云飞租赁、华夏云飞等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华夏教育是否涉及学科教育类培训情形,是否违反双减政策;(2)华夏云赋投资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3)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属于类金融业务。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8.申请人2020年营业收入同比下滑,但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与同行业其他航空公司受疫情影响等原因均大额亏损不一致。申请人2021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2020年下滑,2021年出现亏损,但亏损金额远小于同行业其他公司。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2020年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同行业其他航空公司受疫情影响等原因均大额亏损不一致的原因与合理性;(2)2021年亏损金额远小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原因与合理性;(3)申请人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关于认购对象。根据申报材料,本次竞价发行的部分对象在董事会决议日提前确定,上述认购对象为华夏控股、深圳融达、深圳瑞成。其中华夏控股为申请人控股股东,深圳融达为申请人实际控制人胡晓军先生控制的公司,深圳瑞成为申请人实际控制人配偶控制的公司。请申请人说明深圳瑞成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关于认购金额。根据申报材料,华夏控股、深圳融达、深圳瑞成合计认购金额不低于50,000万元且不超过150,000万元。请申请人说明上述每一个对象拟认购金额或金额区间。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关于安全营运问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在报告期内存在的飞行安全事件、原因定性、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处理措施或处罚情况以及整改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关于行政处罚。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3.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4.胡晓军先生及一致行动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提前确定的认购对象及其控制的主体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七、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关于前次募投项目。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13.84亿元。截至2021年9月使用比例为5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集资金最新的使用进度,与披露进度是否存在差异,是否按计划投入;剔除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实际用于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比例。(2)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况,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建设完毕的情况下,再次申请进行融资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关于本次募投项目。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用于珠海崇达电路技术有限公司新建电路板项目(二期)。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2)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结合下游客户、在手订单、市场容量、竞争对手、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过程,结合前次募投项目实际效益情况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是否谨慎,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5)本次募投投资额大幅增加的原因和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通过国外和国内两个渠道进行销售,且外销比例均超过60%以上。请申请人:(1)说明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及主要影响因素,业绩增长趋势是否与行业变动趋势一致;(2)报告期各期申请人直销模式和经销模式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报告期内主要经销商是否发生较大变动;(3)境外收入分销售国家/地区的明细,并说明报告期内外销比例整体下降较多的原因;(4)结合新冠疫情、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结合价格、成本、产品结构等量化分析并披露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相关资产是否存在较大减值风险,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报告期内综合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合理性及应对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持续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7.16亿元、7.61亿元、9.39亿元、14.57亿元。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分别为0.13亿元、0.26亿元、3.18亿元、1.77亿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5.35、5.05、5.14、4.9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账款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的情形;(2)应收票据增加的原因,其中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占比情况,结合应收票据逾期情况补充说明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及合理性;(3)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4)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结合计提损失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减值迹象的发生时间,说明损失计提期间是否准确。(6)结合是否存在债务人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与债务人诉讼仲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情形,说明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帐面价值分别为3.55亿元、3.63亿元、5.90亿元、8.24亿元,周转率分别为7.24次、7.21次、6.75次、6.25次(年化处理),周转率呈下滑趋势。请补充说明:(1)存货变动的原因以及存货结构变动的合理性。(2)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持续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3)期末各类存货库龄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使用或销售的存货,结合期末各产品市场价格、在手订单情况、期后销售实现情况,说明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废料收入。请补充说明:(1)申请人是否建立相应的废料内控管理制度,各期的废料率,并结合主要产品特质,说明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较大差异。(2)说明废料处置频次和期末数量,废料是否分摊成本,是否存在人为控制利润的情况。(3)废料收入的客户明细情况,是否存在销售给个人的情形;废料客户是否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最近36个月受到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7)项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请申请人对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申请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1)区分原告、被告,以列表方式披露单笔及累计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达到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诉讼、仲裁认定标准的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含冻结资产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涉及公司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等,是否会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八、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于2021年7月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交易所主板上市,共计募集资金净额4.32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实施进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说明“热网扩容改造项目”目前的实施进度,募投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并说明与本次募投项目之一的“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管线项目”是否存在重合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为:“80,000Nm3/h空压机项目”、“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管线项目”、“高效化、淸洁化智能化改造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投项目未建设完成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继续建设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市场容量、竞争对手、在手订单、潜在客户、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80,000Nm3/h空压机项目”和“向陌桑现代茧业供热管道及配套管线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3)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4)结合公司货币资金持有和使用计划、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计划、现金流状况等,说明本次融资用于补流还贷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报文件,申请人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营业利润为1.91亿元、1.02亿元。2021年前三季度营业利润同比下降19.79%,与2020年全年相比下降46%。综合毛利率由2020年的40.32%下降为25.3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量化分析2021年前三季度营业利润和综合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和合理性,以及发行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2)报告期内申请人碳排放配额的获取方式、配额数量、使用和出售等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最近一期末申请人货币资金金额为2.04亿元。报告期内,申请人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12.51%,同时,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将0.99亿元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请申请人:(1)说明货币资金使用是否受到限制,与控股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资金归集,占用等情形,资产结构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具有可比性;(2)结合货币资金、资产负债情况、高比例分红以及自有经营资金需求情况,说明申请人的分红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分红行为是否与公司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及业务发展需要相匹配,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2021年9月末预付账款金额较大,主要为预付的采购煤款。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煤炭市价,说明预付采购煤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并说明9月末预付的煤款在2021年第四季度实际到货情况及耗用情况。(2)发行人2021年1-9月第一大供应商变更为宁波浙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宁波浙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的背景、历史交易情况、交易模式与其他供应商是否相同。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是否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及公开募集文件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
9.请申请人以列表方式补充说明及披露:(1)最近36个月受到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其理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2)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管最近36个月是否受到过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最近12个月是否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3)请申请人披露上市以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申请人针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申请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申请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九、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请材料,李卫国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2.请申请人说明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材料,部分募投项目用地由政府协调解决,项目公司在运营期享有使用权。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请补充:(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8、若产品属于“高环境风险”企业,是否满足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应急预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近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若产品属于“高污染”企业,是否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已出台的超低排放要求,是否达到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近一年内是否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重大处罚。(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27.58亿元,投资危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以募集资金投入。(2)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安排等,并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资金额。(3)危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交易对手方或资金支付方,相关信用状况是否良好。(4)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说明危废资源、生活垃圾数量是否充足,是否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相匹配,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测算依据、测算过程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集资金实际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情况,未将结余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建设的原因。(2)前募资金使用中“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数据与实际使用完毕的实际情况不符,请修改,并重新出具符合条件的前募报告。(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标的公司业绩实现情况,实现效益是否良好,结合业绩实现情况说明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4)请核实申报文件中“截至2018年8月28日,公司实施完成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表述是否准确,若有误请调整。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请仔细核实申报文件质量,避免出现低端文字错误,请会计师出具符合要求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8.公司收购贵州宏达后,发现其存在财务造假情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贵州宏达涉财务造假的具体情况,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否已调整财务报表,是否构成重大会计差错调整。(2)贵州宏达相关刑事案件、诉讼案件的进展,减值计提或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3)贵州宏达商誉减值计提情况,结合其业绩实现情况、商誉减值测试情况,说明商誉减值计提的充分谨慎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最近一期末,申请人特许经营权金额为67亿元,金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特许经营权的主要内容,确认的依据,最近一期末主要特许经营权基本情况,包括形成时间、金额、主要内容、委托方或交易对方、收益来源、实现效益情况等,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无形资产确认是否准确,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及合同资产金额较高,合同资产主要为建造合同形成的未结算资产。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与建造合同形成的未结算资产相关的收入确认依据,相关收入确认是否有外部依据,收入确认是否谨慎、准确。(2)建造合同形成的未结算资产余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趋势以及可比公司相一致。(3)报告期内建造合同形成的未结算资产对应的主要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合同签订时间、交易对方、金额、完工进度、结算比例等,工程进度是否与合同规定进度一致,建造合同形成的未结算资产结转至应收账款的依据,是否存在已竣工并实际交付,仅以未办理决算或审计等原因而长期挂账的情形。(4)存货及合同资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最近一期末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账龄、主要交易对手方情况,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是否存在金额较高、期限较长的预付、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谨慎。(2)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拆出资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下同)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