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快递生态圈2024-02-02
关于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经查,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 年 9 月,公司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92,091,141 股,募集资金总额 27.48 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7.28 亿元。2021年 9 月 14 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及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公告》,拟使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26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经核查,你公司实际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20.55 亿元,超出董事会审批的暂时补流额度 2,849.14 万元,事后公司将超额补流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八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司公告将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 年 9 月 9 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22 年 9 月 10 日,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将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2023 年 7 月 24 日,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核查,公司 2021 年、2022 年均存在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用于购买理财或结构性存款的情形,未严格监管用于主营业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15 号)第九条的规定。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卢宗俊作为公司董事长、孙瑞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代鑫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情况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曾志瑛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情况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