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起步股份”)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0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章利民、周建永、吴剑军、陈章旺:
经查,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吴剑军在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步股份或公司)担任关键管理人员期间,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公司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总额,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其中,2018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0.69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0.46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0.23 亿元;2019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82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1.16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0.66 亿元;2020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1.11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0.70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0.41 亿元。
公司股份代持未对外披露。2016 年 12
月,起步股份时任董事长、原实际控制人章利民与梁继进等四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由其代为持有四人的公司股份,暂不办理过户。股份代持期间,公司在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均未披露股份代持行为。
二、公司公开发行文件存在重大虚假内容
2020 年 3
月,起步股份公告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债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其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因起步股份通过虚构业务方式虚增 2018 年、2019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成本和***,《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
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
113
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董事、总经理周建永,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 113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
113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投资者可以依法维权,公司将积极配合,***投资者合法***。公司将尽快更正差错,积极整改。公***吸取经验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并对后续事项及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内容引用自:ST 起步公告编号:202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