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2日,贵人鸟发布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显示,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财务总监黄亚惠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申请,黄亚惠先生考虑到公司财务部门未来可能的工作地点变动,鉴于个人生活、家庭及工作平衡原因,将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贵人鸟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特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公司同意聘任周文凤女士(简历附后)为公司财务总监。
详细如下:
周文凤女士简历:
周文凤,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主办会计、万特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长,2021年加入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米程莱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至今。
公开资料显示,已辞任的黄亚惠财务总监个人简历如下:
黄亚惠: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MBA在读,并取得注册会计师、房地产估价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历任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项目经理、经理。2016年12月起至2022年10月担任本公司财务副总监。
根据该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黄亚惠获得薪酬91.23万元。
同天,贵人鸟也宣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贵人鸟称,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粮食业务在公司的占比会越来越大,鉴于永拓会计师事务所在农业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审计经验,经协商一致,公司拟聘任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期审计费用共计15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1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40万元。
详细如下:
而就在2022年7月12日,贵人鸟宣布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大信更换为利安达。贵人鸟称,由于公司原会计师事务所大信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了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司拟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本期审计费用共计1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12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60万元。
详细如下: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该公司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作4年。2021年度支付大信160万元的审计费用。
4个月内2次更换审计机构,任职近6年的财务总监也辞任,这一情况引起上交所关注。10月21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总监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交所问询,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其他原因或事先已知晓的情况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永拓所与贵人鸟是否存在无法按期出具审计报告的风险。同时,上交所提醒,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勤勉尽责,妥善安排好公司三季报及年报披露工作。
详细如下: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1日,你公司提交公告称,因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粮食业务在公司占比增加,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永拓所)在农业领域具有经验,拟改聘永拓所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审计机构。关注到,2022年7月公司刚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安达所)。同时,因财务总监个人原因,公司拟聘任新的财务总监。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等有关规定,对你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请公司和利安达所全面核实并说明:(1)公司短期内多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前次更换至今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2)利安达所自受聘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以来已开展审计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进展,是否存在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不当情形,公司管理层与利安达所的历次沟通情况,双方是否就年审相关事项存在重大分歧,是否存在其他原因或事先已知晓的情况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变更。请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
二、请公司和永拓所全面核实并说明:(1)公司和永拓所就年报审计事项的具体沟通过程及内容,永拓所在接受聘任前是否与利安达所充分沟通,双方是否存在重大分歧;(2)永拓所在农业领域开展审计项目具体情况,是否存在会计差错更正等情形;(3)永拓所后续开展年审工作的具体安排,是否存在无法按期出具审计报告的风险,如有,请充分提示。
三、公告显示,近三年永拓所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8次,其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4次,行政监管措施17次。请公司结合近三年永拓所及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情况,说明公司在选择永拓所的过程中,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永拓所的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情况、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能力,尤其是独立性方面等所采取的评估程序和结果,并说明相关程序是否充分合规、结论是否审慎客观。
四、公司应当妥善做好年报工作安排并按照进度推进年报编制和审计工作,按期披露年报。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合理安排审计工作,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有关内容并严格履行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发表恰当的审计结论。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勤勉尽责,妥善安排好公司三季报及年报披露工作。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函的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就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