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酒业内参2023-03-16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涉及今世缘促销的案件,经历一审及二审。
去年“双十一”期间,今世缘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商城举办促销活动,其中,“国缘对开(升级版)6瓶装42度500ml”原价为2568元,标明限时折扣价为310元。此外,单笔满5999元还会赠送华为FREEBUDS4i耳机一副。
值得注意的是,国缘对开42度500ml市场价格在每瓶在300-400元之间,与上述销售价格(6瓶共310元)差距颇大。
当晚,赵某通过今世缘微信商城下单68箱,并支付酒水价款20975元。随后在微信上询问今世缘公司客服何时发货,客服回答下单之后会尽快发货,并确认赵某购买的国缘为6瓶一箱。
但约十分钟后,今世缘公司却对赵某支付的20975元货款发起了退款,并以订单异常为由关闭了与赵某之间的上述交易。因此,赵某向今世缘公司客服提出异议,但今世缘客服回复该订单已申请退款。在赵某不断地追问下,又回复:“由于经系统判定该订单异常,平台已经优先帮您办理了退款。”双方对此发生争议。
最终,赵某将今世缘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二是今世缘公司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三是今世缘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今世缘公司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商品包含了“国缘对开(升级版)6瓶装42度500ml”的确切信息,并标明价格为310元。赵某已按今世缘公司网站上发布的价格提交了订单,并支付了相应的货款,已经具备了合同所需的要素,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指出,今世缘公司辩称其发布的商品信息属于重大误解,但今世缘公司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已经过了90日的除斥期间,不能再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该份合同。今世缘公司辩称该份合同显失公平,但显失公平的适用条件为对方利用其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今世缘公司作为一个大型经营企业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今世缘公司辩称赵某并非一般消费者,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在原《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基础之上已扩大了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将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的主体从“消费者”扩大到了一般的当事人,赵某是否为消费者以及其是否为恶意均不是本案所需考虑的构成要件。今世缘公司辩称赵某系恶意购买,但今世缘公司的打折促销活动发生在“双十一”期间,且今世缘公司已将原价2568元标明,赵某有理由相信涉案酒水系今世缘公司打折活动的促销价。因此,今世缘公司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今世缘公司未经赵某同意直接退款拒绝履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赵某要求今世缘公司继续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关于赵某主张的华为耳机,因赵某的消费已达到赠送条件,故一审法院亦予以支持。另赵某应在判决书生效之后及时支付今世缘公司货款21080元。
综上,对于赵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今世缘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合同约定向赵某交付68箱国缘对开(升级版)6瓶装42度500ml白酒以及华为FreeBuds4i耳机一副。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今世缘公司负担。
此后,今世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
今世缘认为,上述白酒是公司生产的中高端产品,真实的价格每瓶在300-400元之间,即使促销也不可能为每瓶53元。该款酒在江苏市场销量巨大,盐城市场也很大,赵某对该款白酒的价格也十分了解。在今世缘活动开始的一分钟,赵某就下单68箱,其家人下单50箱。从赵某下单时间及数量可以清楚反映出赵某是恶意下单,其行为不符合常理,其目的就是通过今世缘公司的误标识而恶意下单,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法律不应支持恶意购买恶意索赔的行为。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案涉交易是发生在促销期间,购买者是否知晓交易商品的市场价格、购买商品的数量和用途,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内容及效力。今世缘公司认为其标错商品价格属于重大误解,则其在向被上诉人赵某退还货款时就已经知道该撤销事由,但其在法定的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今世缘公司认为履行案涉合同构成显失公平,但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并无赵某利用今世缘公司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故今世缘公司的该上诉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今世缘公司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