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界面2022-07-27
上海雅仕7月27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22)沪0115民初1066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新疆五家渠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思货款5553.8万元;被告新疆五家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思资金占用利息: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831.08万元;以4987.9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10%计付;被告新疆五家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思律师费28万元;被告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锦升对被告新疆五家渠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债务向原告新疆新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锦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新疆五家渠追偿。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857元,由被告新疆五家渠、被告新疆现代特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锦升共同负担。
2021年3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新思作为原告,就其与新疆五家渠购销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及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6,693,703.78元。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该笔诉讼对应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