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证监会2024-04-26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黄卫:
根据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你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消费电子产品铝制结构件材料。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请问贵公司供货的哪些产品具有AI功能?”时,称“公司供货的三星S24系列手机、谷歌Pixel8系列手机等产品都具有AI功能”,未准确说明公司产品是铝制结构件材料且不具有AI功能,回复内容不严谨、不准确。至2024年3月5日,你公司在公告中说明“公司主要为具有AI功能的谷歌Pixel 8和三星S24手机提供铝制中框结构件材料,与AI功能直接相关的芯片无关”。3月7日,你公司在公告中说明“公司产品不具有AI功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卫作为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是福蓉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黄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公众公司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答复投资者提问的内部管理,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