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乐居财经2022-07-05
7月4日晚,梅轮电梯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于2022年6月30日出具的〔2022〕62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0年7月2日,公司公告签署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出资2.5亿元与合伙方共同设立苏州吴江绿脉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经查,公司与基金有限合伙人中振更上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上机电)另行签署了《补充约定书》,约定事项主要包括:由更上机电以7%的固定年化收益整体买断你公司在基金中的收益;投资期满之日或订单未达标准时,更上机电一次性受让公司在基金中的全部份额并支付本息等。2022年4月28日,公司收到更上机电支付的1750万元利息。《补充约定书》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且未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钱雪林、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晓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